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焦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不再是单独某一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而是需要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和高效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的主要涵义是指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人员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时,对于其中可能涉嫌达到行政犯罪的行政案件及时全面地移送给公安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国务院于2001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有关机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来指导“行刑衔接”的实践工作,以此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能有效运行。但是,在“行刑衔接”的实践中也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出于部门利益甚至个人私利的考量,对于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不能及时移送或者不全面移送,甚至不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导致在实践中“以罚代刑”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刑事犯罪行为借此来逃避刑事处罚。因此建立起有效监督的“行刑衔接”的系统机制,一方面,可以有效整肃行政执法中的“以罚代刑”,逃避刑事制裁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遏制刑事司法机关不立案、不纠罪的现象,保证公正司法,有效打击行政违法犯罪。本篇论文的结构是植根于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多年实践成果和经验教训,利用“行政刑法”的有关理论,从学理和实务两个维度,探讨“行刑衔接”中所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状况,同时尝试提出可以纠正和完善我国目前“两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建议。其具体包括本篇论文从五个梯度来论述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现状和有关问题,第一梯度是详细阐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对于该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梯度是系统阐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的有关概念;第三梯度是表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内在理论基础和可行性研究;第四梯度是深刻剖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第五梯度是介于目前的“两法衔接”问题提出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