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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世界各国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话题,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重视。食品召回在大范围上从属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范畴,其主要是指在不安全食品对广大消费者造成实际危害前对其进行收回,在最大程度上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不安全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一种积极的预防性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发端于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在食品召回的监管机关、责任主体、条件、程序、法律责任以及食品召回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相关制度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设计还有待完善,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何有效解决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充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已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分析研究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介绍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议,以期对保障消费者安全,维护市场公正和交易公平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简单介绍一下食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发展及其基本内容,并在分析该制度特点的基础上阐明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是从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法的价值两个方面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第三部分是在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介绍我国目前食品召回制度建设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是分别介绍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并在将其进行分析对比的基础上,总结出这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设、完善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是在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现状,从加强食品召回立法,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划分监管机关职责,提高监管效率;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制度,从而建立和完备食品召回的技术支持体系;建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和食品留样制度;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完善食品召回的后续监管六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