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社会中,人身损害事件时有发生,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数量非常庞大。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保险体系的日臻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大。因此,就有可能产生受害人同时保有向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并由此产生如何避免受害人的双重受益,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给付是否存在损益相抵的适用等一系列问题。本文的第一章主要围绕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给付是否适用损益相抵的问题进行讨论。首先通过两个案件引入,介绍了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矛盾的局面,甚至出现在同一案件中一二审截然不同的结论;接着介绍了损益相抵的概念等相关理论问题;然后对台湾地区关于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给付并存时是否存在损益相抵的问题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从损益相抵的基本原理和不真正连带债务两个角度出发,得出不适用损益相抵的结论。本文的第二章主要围绕保险机构先为保险给付后可否向侵权人主张保险代位的问题。首先介绍了保险代位的基本概念以及保险代位与损益相抵的关系;然后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导入,分别介绍了商业保险中的保险代位和社会保险中的保险代位;最后从保险代位的法理基础和保险代位的权利性质两个方面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保险代位制度的区别进行具体分析。本文的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侵权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并存时的制度架构。分别通过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具体论述,在工伤保险中结合四种模式选择与我国的立法实践得出在现阶段应当选择补充模式更为合适;在医疗保险中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分析了我们医疗保险中用于侵权损害支出部分医疗费用长期遭到忽视的原因。最后,综合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选择,并归纳了其中的三个特征,得出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既符合实际情况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