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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和“准监管者”,本应具有风险预警和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但其在次贷危机中不但未能发挥作用,反而推波助澜,使得整个金融市场更加动荡。从这次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扮演的角色,我们不难看出政府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是不足的,仅仅依靠评级业的行业自律和政府的认证监管制度是不能满足资本市场发展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要求的。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后危机时代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课题。本文全面深入分析主要发达国家信用评级业监管的演进变迁和实践经验,厘清信用评级监管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对我国的信用评级业监管法律制度提出相关建议。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首先界定了信用评级的概念,同时明确了信用评级的特征和分类,并从经济学角度论证了信用评级业存在的必然性,进而分析了信用评级机构作为证券市场信息中介机构与相关中介机构性质的不同,指出了信用评级机构与证券分析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在信息传递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明显的不同。第二章以美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演进为基础,对美国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的变迁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对比“声誉资本理论”和“监管许可理论”的基础上,对信用评级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认为基于评级结果在金融监管中的广泛使用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过度依赖,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评级本身的顺周期属性等原因,应通过政府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本章随后通过对次贷危机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评级机构监管体制变化,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组织发布的监管改进建议的比较分析,指出了改革的主要趋势和差异所在,认为目前情况下,自律监管和市场约束无法发挥正常作用,严格的监管制度对于评级业而言是合适的,以法律监管代替自律监管已成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体制变革的大势所趋。第三章指出评级业是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声誉资本和监管对评级的依赖构成了评级业市场准入的主要门槛,在经历了早期的市场竞争后,评级业逐步形成寡头垄断局面,竞争活力明显不足并严重影响到了声誉资本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应对评级业的准入应当采取不对称管制措施,尽快缩小主流经营者和非主流经营者之间的差距,促进有效竞争的形成,还应当重视对建立科学的评级质量评估体系,消除监管对评级的依赖,从而适应评级业兼顾规模经济和有效竞争的双重要求。在此基础上,本章重点分析了美国“全国公认的统计评级机构”认可制度的特点、标准以及立法改进,以及欧盟的注册认证程序。第四章首先对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特别指出在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中,发行人付费模式所引发的利益冲突被放大了,进而指出不管是评级分析师或者评级机构都面临诸多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因此对利益冲突进行规避和管理是保证评级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评级质量的必然要求。本章随后对美国和欧盟监管立法中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则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对三种替代发行人付费的方案的利弊进行了剖析。第五章对评级业监管中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深入分析了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评级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仍要坚持投资者保护和提高市场效率的双重目标。本章还对制约评级业信息披露效果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指出评级业的信息披露必须在双重目标中找准平衡点,披露的过于简单或是过于复杂均不可取。随后笔者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演进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并结合评级市场的情况对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二者的利弊进行了分析,认为在现行市场条件下,评级市场的信息披露应以强制披露为主,以自愿披露为辅,然后以美国为例,分析了其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则,保障措施,以及防止非公开信息滥用等问题。第六章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一直以来,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作为出版机构享受着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美国法院对于金融中介机构对不特定公众承担无限法律责任一直持限制性态度,投资者或发行人因评级机构发布不实评级利益受损而起诉评级机构的案例极少,但在次贷危机后,此类诉讼呈增加趋势,而诉因也呈多元化。在分析美国有关案例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构建合理的评级机构法律责任体系的关键在于,应在“资本市场对评级信息的合理需求”和“投资者对于评级信息质量的合理期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而判定评级机构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应当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现行的执业准则,对被评对象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履行了应尽注意之责。第七章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本章在回顾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有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法律体系建设滞后,难以有效地监督和规范信用评级机构执业行为;行业处于多头监管之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监管近乎空白。而为了尽快壮大我国民族信用评级机构,增强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话语权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快建立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发展与监管并重的监管目标和以法律监管为主体的监管模式,以及有效的统一监管组织体系和合理的监管范围,并加强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从而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