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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民事诉讼审判中定案的核心依据,只有在证据明晰确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事实依据,帮助法官作出判断,从而理清法律关系作出判决。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很多时候法律关系在境外形成或存在,所以为了证明该法律关系的事实,会涉及到大量的境外证据。从更宽泛的角度来讲,诉讼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明问题也包含在广义的证据范围之内,所以境外证据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无处不在,且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民事诉讼审判中,由于境外证据的特殊性质,法官需要在大量的相关信息之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判断哪些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最后的定案依据,这项工作就是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正是由于境外证据具有国际性,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对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差异迥然,从境外证据的取证主体到取证方式再到司法实践中审查与认定的标准,沿着这一条逻辑线索,每一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对于这个问题都有着自己的探索。而最终的审查与认定又与之前的几个问题环环相扣,所以研究境外认定的审查与认定无法绕过境外证据的取证方式问题。在境外证据的取证上,虽然以两大法系为代表的多数国家对于这个问题至今仍然存在争论,但是近年来签署了大量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及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和几个有代表性的区域性公约的签订,让境外取证的国际合作变得有法可循。这些国际条约和公约的立法理念和技巧,以及对于境外证据的取证和审查认定问题的解决方式都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在证据制度的法律冲突问题上,本文提出了一个理论性的探讨,试图用国际私法上古老的冲突规范来补充国际公约对于此的解决方式。因为国际公约毕竟是相对封闭的,囿于加入国的限制和保留,在现实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面前也显得相对苍白无力,所以本文大胆探讨了在国际民事诉讼的境外证据领域引入冲突规范予以调整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由于我国对于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立法和司法实践相对于西方国家都起步得较晚,所以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国际民事诉讼的境外证据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和幼稚之处。在立法上的不足主要包括基本概念界定不清,规则僵化和模糊,以及系统化不足。正是因为立法上的不足导致了司法实践上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停留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严格地要求公证和认证,而忽略了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以本文的最后,笔者从国际合作、改良立法框架和细则以及更新司法实践的做法几个角度提出完善的意见,以期能给这个问题一个较为系统的理论的梳理以及给我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的境外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制度提出一个较为新鲜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