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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经过30多年的发展,对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逐步凸显,公平问题突出,已经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急需进行课税模式改革。我国很早就提出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再次明确这一改革方向。但是改革一直没有落地,主要的难点在于课税模式的选择、综合部分的设计以及征管水平的制约。其中,混合课税模式和综合课税模式都具有“综合与分类”的特征,如何进行选择?综合征收部分应该包含哪些所得项目?要确保制度设计能够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如何完善配套措施?这些都是个税改革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是顺着模式选择、制度设计以及配套措施的思路来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具体建议。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首先是对分类课税模式、综合课税模式以及混合课税模式的内涵及优缺点分析,并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对三者进行评价。其次,通过分析我国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来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然性。最后,通过分析得出混合课税模式更适合我国,并分析了原因。第二部分: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经验与借鉴。通过对美国、瑞典、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实践经验的考察,从课税对象、税率设计、费用扣除以及税收征管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为我国进行混合课税模式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第三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设计。明确了我国混合课税模式设计的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以及税收适度原则。通过分析确定我国改革初期的综合征收的范围,明确“小综合、大分类”的改革方案,在此基础上坚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对费用扣除和税率进行设计。第四部分:完善混合课税模式改革的配套措施。一要完善我国现有的代扣代缴制度和自行申报制度,做好与混合课税模式的衔接。二要加强个人税收信息系统的建设,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和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和征管系统。三要完善个人财产监控制度,通过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改革现金管理制度来加强税源监控。四要有效利用第三方收入信息,建立纳税稽核系统,强化申报的效果。五要发展和规范税务代理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