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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当前政府信息不存在之司法审查实践提供更为有效的方向指引和坚实的理论支撑,避开了当下学界所广泛使用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学术话语,从如下三个层次进行展开。首先,在一般意义上找到政府信息不存在司法审查的某种框架性结构,即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决定时,应该承担以告知义务为基础的如下双重义务:查找义务和说明理由义务。其次,针对前述框架性结构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人民法院的审查工作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比如将政府信息的存在与否单纯作为一个事实问题对待,又比如在相当程度上忽视行政机关在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