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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趋势及其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所有国家洗钱犯罪的激增。随之而至的是各国反洗钱斗争的不断深入。国际上以及各国有关洗钱罪的法律规范也不断变化发展。中国大陆自1978年打开国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就因为自身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缺乏充足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而被认为更容易导致有组织犯罪集团及金融犯罪集团的任意滋生。洗钱活动的不断迅速发展,已经严重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大陆逐步意识到反洗钱斗争的的迫切性和重要性。1989年9月4日举行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禁止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而后,1990年12月28日其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在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大陆反洗钱斗争的开始。1997年,中国大陆又对刑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并首次增加了一款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六)》也分别于2003年和2006年出台,这两个修正案都对1997年刑法中的“洗钱罪”进行修改和补充。2003年1月份,中央人民银行连续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些行政法规是的出台旨在保障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并促使金融机构更好地执行法律。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反洗钱法》,这是中国大陆反洗钱斗争最重要的一步。可以说,中国大陆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完善正逐步同国际接轨。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起步晚,还不完善,中国的反洗钱水平还有待提高。而香港,作为世界重要的贸易港口,由于其发达的市场经济以及完善的法律制度,其反洗钱水平也高于大陆,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也很健全。香港早于1990年参加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989年的《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和1994年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是香港关于洗钱犯罪的最重要的立法。这两个条例都将洗钱行为纳入严重刑事犯罪范畴。其洗钱罪规定之完善,与国际公约接轨之程度,确实值得大陆学习。因此本文主要以国际公约为视角,通过对中国大陆和香港各自关于洗钱罪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和批判性评论,审视中国大陆及香港各自关于打击洗钱行为的法律法规,并力求促进中国大陆关于此方面的法律上和制度上的改革。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洗钱罪概述,第二章是中国大陆和香港关于洗钱罪的法律规定解析,第三章是中国大陆与香港洗钱罪的比较研究,第四部分是则是本文的结论,通过前面的比较,深掘中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因此本文的论述重点在于中国大陆,并着重强调以下几点:是哪些重大变化导致中国大陆反洗钱政策以及相关立法的产生,中国大陆如何打击洗钱犯罪,存在什么问题,中国大陆与香港目前各自存在什么样的反洗钱立法和制度框架以及二者有何区别,中国大陆关于洗钱罪的立法规定有何缺陷,针对其缺陷提出的改革建议。同时,建议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及其制度框架,使其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推介的国际标准,即联合国为控制洗钱犯罪而制定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