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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我国第一家专营创业投资的金融企业——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以来,创业投资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以后,其发展速度尤为迅猛。到2010年,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达到720家,创业投资管理资金总量达到2406.6亿元,创业投资机构也从刚开始单一的政府背景,逐渐发展到民营、外资、合资等多种形式并存。现阶段我国研究创业投资与公司财务行为之间关系的文献并不多,且目前几乎没有学者对创业投资机构与企业盈余管理这一关系进行研究。在上述背景下,本文将对有创业投资机构背景的企业的盈余管理水平进行探索。本文的研究目的有:第一、通过将中小板样本企业分为有创投持股和无创投持股两大类型,检验创投对样本企业上市后第一年的盈余管理是否会产生显著影响,以期验证“监督假说”是否能通过改变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盈余管理发挥监督治理作用。第二、通过对创投持股企业进行分类,研究创投参与程度、创投持股特征和创投类型对盈余管理影响,以期探讨不同创业投资机构对盈余管理程度的不同影响。本文分为七部分,具体结构及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框架和预期的贡献。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部分。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归纳,总结出目前创业投资对企业影响的研究成果,包括证明假说、逆向选择假说、监督假说和逐名效应,并借助盈余管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对创业投资和企业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和回顾,本文采用“监督假说”作为本文理论分析的基础,并认为:(1)创业投资机构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筛选,有创业投资背景的企业大多拥有更高盈余质量;(2)创业投资机构以持有企业股份或加入董事会的方式参与管理,可以有效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盈余管理程度;(3)高声誉创业投资有利于帮助企业降低盈余管理水平;(4)外资创业投资机构除了拥有其本身较为成熟的运作机制外,还要求更快的获得回报,多运用联合投资和多轮投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更加合理。第三部分为本文主要涉及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背景介绍。首先梳理了盈余管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通过归纳盈余管理的制约因素,重点分析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盈余管理的影响。随后介绍了中小板和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历程和概况。最后总结以上理论和相关制度,对中小板创业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盈余管理进行逻辑关系分析,建立后文继续研究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详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设计。通过理论分析,从创投持股是否影响企业盈余管理、创投持股参与程度和持股特征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创投类型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本文假设,包括:假设1,有创业投资机构背景的公司,IPO当年盈余管理程度低于没有创业投资机构背景的公司;假设2,有创业投资机构担任董事的,IPO当年的盈余管理程度低于没有创业投资机构担任董事的企业;假设3,有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的公司,其盈余管理程度低于非联合投资的公司;假设4,政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参股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高于民营和外资机构参股的公司;假设5,创业投资机构的声誉度与企业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随后介绍了本文的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以及变量的选择和模型的设计。为检验以上假设,本文用修正的Jones模型计算出可操纵性应计总利润(DTAC)作为被解释变量,并加入公司规模、净资产收益率、财务杠杆、成长性等控制变量建立两个模型来衡量企业的盈余管理水平。第五部分为描述性统计。为了给研究结果提供统计数据上的支撑,本文分别就创业投资机构的行业分布、创业投资机构持股概况、创业投资机构特征、企业盈余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第六部分为实证结果。根据创投持股是否影响企业盈余管理、创投持股参与程度和持股特征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创投类型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三个方面,分别对两个模型进行了回归,并得出以下结论:(1)经过检验,创投介入与否和被解释变量DTAC显著负相关,说明IPO当年创投持股对样本企业的盈余管理水平有显著影响,因此验证了假设1。(2)创投联合投资与DTAC显著负相关,一方面证明了认证作用,即本身盈余质量较高、盈余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能吸引更多的创业投资机构;另一方面说明创投机构联合投资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有利于降低盈余管理的程度。(3)创投声誉度与DTAC显著负相关。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上市前盈余管理较高,那么上市后企业业绩很可能出现下滑,创业投资机构的声誉则会受到影响,因此高声誉创投会更加专注于监督与管理。(4)创投是否有董事会成员也如预期通过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对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5)创投机构是否国有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方面,本文并没有通过研究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第七部分为结论和展望。经过实证检验,本文在监督假说的基础上验证了创业投资机构对企业盈余管理水平的抑制作用,并证明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介入董事会和创投的高声誉度均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本文对研究成果作了较为全面的概述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和研究的不足之处。本文主要的贡献和创新在于:本文研究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作用于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IPO之后盈余管理的影响,具有一定创新性。目前学术界对创业投资和企业关系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创业投资机构是否影响企业成功上市、创投持股企业的市场表现、创业投资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创业投资对董事会的影响等。可见,以往的文献都侧重对创投企业未上市阶段进行研究,或者单纯从理论上分析创投机构与委托代理、公司治理等的关系。而本文致力于探讨创业企业上市之后,创业投资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在具体探讨创业投资机构与企业盈余管理的关系时,本文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了分类,进一步讨论了创业投资机构的参与程度和持股特征、创业投资机构的特征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程度。本文的不足之处有:(1)本研究的行业存在局限性。本文选取深圳中小板作为研究对象,由于采用了行业配比的修整的Jonse模型计算操纵性应计利润,所以对行业样本数量有所要求,最终只选用了制造业类和信息技术类两种行业,并得出了相关结论。尚未能肯定其他行业是否也具有类似研究结论。因此,以后研究可以针对其他行业进行拓展研究,从而完善研究结果。(2)本研究的样本存在局限性。随着创业板的成立,创投机构增加了一大退出渠道。而由于时间有限,本研究主要针对中小板上创投机构和盈余管理程度进行了研究,尚未对创投机构主要退出渠道之一的创业板进行研究来证实是否同样具有监督作用,因此存在一定局限性。未来研究可以针对创业板进行进一步研究,探讨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是否同样发挥了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