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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中多层和高层住宅逐年快速增加。而由于部分市民的素质相对较差,养成了随手丢掷废弃物的陋习。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砖块,甚至是整袋的垃圾,废旧的建筑材料或者更大型的废弃物,都轻易随便不计后果地从窗户丢弃。随之而来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事件也有所增加。这些从高空投掷下的废弃物,不仅污染了城市的环境,更成为伤人毁物的凶器。而现实中,由于一幢高层住宅内居住着多户居民,更多情况下,在客观上,很难确定具体的行为人,便产生了一个特别棘手的问题,即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本文以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害侵权责任为研究主题,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案例和理论学说的系统分析来澄清问题,并提出对策性建议。本文主要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中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制度设计及其逻辑问题。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正式确立了物件损害责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分配问题。法律界及社会各界对于物件损害制度总体上都给予了正面评价,但对于第87条却存在较大争议。分析了第87条的理论依据,目前法律界的主流学说,即肯定学说的支持理由为人权保护、同情弱者、公共安全、损失分担和损害预防。另外,在本部分中,还就域外的相关法例进行了比较考察。古罗马法上规定了“倒泼和投掷的责任”,这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本质上的不同在于前者是加害人明确的场合使用,后者是在致害人不明确的场合使用。通过对比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埃塞俄比亚、智利、美国等国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规定的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责任条款不是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而是一种特例。《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虽然表现了强烈的道德情怀,但却在法律内在逻辑上禁不起推敲,存在瑕疵。第二部分中分析了立法对于抛掷物与脱坠物法律属性的混淆。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法律属性原本不同的抛掷物与脱坠物归于同类,设定了相同的责任方式与免责事由。本部分中,对侵权人主观的过错形态、行为的义务基础及责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由于轻微过失造成的物件脱坠责任与故意抛掷物件责任在法律上的属性是截然不同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两者进行区分非常不符合法律逻辑的一致性和严谨性。第三部分中着重探讨了立法对于过错推定及因果关系推定的错误应用。在本部分中,第一,通过对过错推定的基本内容及其适用条件的分析,阐述了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责任条款对过错推定规则的误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把过错推定规则适用于侵权人不明的场合中,违背了过错推定规则自身的逻辑。在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害侵权案件中,只有一个被告可能或实际有过错,其他被告人并无过错,但87条对于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同时在客观行为上也无过错的被告人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逻辑上存在瑕疵,是对过错推定规则的误用。第二,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责任条款对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误用。因果关系推定适用于被告人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不适用于被告人是否做出了可能致害行为的场合。第四部分中提出了多元预防与处理机制的设想。通过对前几部分内容的论述,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逻辑瑕疵。在本部分中,笔者否定由物业公司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第一,将抛掷物致害行为列为刑事案件;第二,对于脱坠物致害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对于抛掷物致害行为和具有重大过错的脱坠物致害行为规定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制度;第五,完善国家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