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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的角度俯视整个法律体系,无论立法、司法还是法律运用领域,其理想状态下的运行机制应当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各个环节之间的制度模式也应当相互作用,紧密结合成一套对于调整社会关系行之有效的有机整体。然而,通过对我国民事领域法律实践的考察,我们发现,当代中国的法制结构出现了很多制度层面的“断层”,使得我国的法律运行机制无法健康运转。为了在理论上探明中国法制出现多种问题的本质原因,笔者首先从“秩序”的概念入手,为之后的推理研究设定了“秩序维持体系”和“法律文化结构”两个理论框架,并围绕这两个框架对当前的法制缺陷进行了初步的论证。随后,笔者从历史的视角切入,进一步探寻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社会秩序和法制的面貌,并分析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出现问题的历史原因。通过这两个部分的推理,本文所要体现的研究价值主要集中在如何改变现有“法律文化结构”和“法制体系”的方法上,即中国的法制改革应该在社会转型期经历怎样的发展道路。面对这一切制度困惑,文章试图以“法律制度本土化”作为解决当前制度结构问题的核心手段,并从“本土化”的社会价值需求、对民事制度历史发展的影响和我国当代民事法律制度“本土化”的操作方法以及面临的难题等三个方面多角度地阐述了坚持“本土化”的改革道路对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积极效果和应当着重考虑的几点社会因素。在法制道路的尝试性探索中,对法制“本土资源”的构建,有助于我们更加系统地研究我国法制现状的缺憾,而以此为基础建立起解决具体法制问题的理论模型,是本文对“本土化”改革模式进行抽象化逻辑推理的最终目的。
文章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作为全文提出论点的前提,以现实生活中两类民事案例作为讨论的中心,从立法现状、司法困境、法律运用障碍等多个角度展示了当前我国整体法制体系亟待弥补的缺陷,同时将这两类案件作为契机和纽带在理论层面建立起“秩序维持体系”和“法律文化结构”两大理论框架,通过对两套体系内部结构在理想状态下的相互作用方式作为模板,试图找寻到我国当前“制度失衡”的根本原因。在对两种秩序结构被打破的模式进行实务探讨之后,得出问题的根源出现在“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所表现出的来源的不一致。
第二章继续第一章的论点进行展开,在肯定了解决法制现状应当从“法律文化”入手的同时,先阐述了研究本国文化长期以来的历史进程的必要性,之后利用现有的法学原理,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秩序结构进行了全面的解构,揭示出中华法系能够产生特有的“礼刑结构”的深层次社会原因,并以此为核心同西方社会的秩序结构进行了大致的比较。在这一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该章的第三部分再次转入到“法律文化结构”的论题之中,继续用历史研究的方法,来研究当代中国出现“法律文化结构”失调的原因、状态以及表现方式,通过对结构内部冲突现状的探讨,发现改变现有法制缺陷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调整现有的“文化结构”,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找寻新的法制框架的平衡点。而这一立场也是本文整体研究框架的逻辑支点。
全文从第三章开始进入了法制改革路径选择的研究之中。本章讨论的中心在于,在当前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不能共存的情况下,我国的结构调整应该以其中的哪一个概念为基础。这种道路选择的争论,本质上就是在探讨我国的民事法律改革是否应当选择“本土化”的道路。笔者通过对三个重要因素的分析,权衡认为,坚持“本土化”方向的改革最有利于中国当代法治化进程的完善。基于此,适宜于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法律文化结构”也在这一进程中得以确立下来。
文章的第四章为本土化研究设立了另一条主线,即从民事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入手,观察大陆法系各民族国家基于本国国情对罗马法的经典民法体系的改造过程,并讨论这一改革过程当中是否存在我们所提出的“本土化”道路的痕迹,以此反推出“本土化”模式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促进作用。本章先比较了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法学主张,目的在于强调法律所应具有的民族性,之后又以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为例,以具体内容展示“本土化”道路对法制进步的积极作用。这种国际视野的比较不但证明了“本土化”改革的可行性,也为中国当代的法制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最后一章的讨论进入了中国民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环节,而该章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是在之前推理的基础上为民事法律“本土化”的操作设立一个大概的结构框架。笔者首先厘清了“本土化”研究方法本身所容易陷入的误区,接着设定了立法者对于具体改革的道路应当如何调控,之后着重分析了我国的“本土化”进程中必然会出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难题以及笔者对此的应对意见,最后,笔者又提出用“本土化”与“全球化”的制度分类作为民法体系结构搭建的理念指导。
总体而言,面对一个宏大的体系架构,我们很难在短时期内建立起一套成熟的适合本国发展的机制。本文所关注的,是能够为“本土化”进程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并为今后的深入研究提供较为合理的基础和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