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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领域,年龄是衡量一个行为人是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它影响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犯何罪以及刑事责任的大小,相对负刑事责任制度就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确定其刑事责任范围的一系列制度。不过我国的这一制度在理论和立法技术方面都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详细解读,消除对此规定的认识误区,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一个可行性的思路,既能明确罪名,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能为司法实践扫清障碍。第一部分是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概述。首先阐述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其次从正方两方面论证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最后介绍了国外部分国家或地区确立相对负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是主观故意原则、故意与重罪原则和重罪与辨认能力原则这三种判断方式。第二部分分析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概况。首先介绍并分析了相对负刑事责任的间接立法模式和直接立法模式的基本内容和各自的优缺点,其次阐明了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并对目前理论界对该条的三种解释,即“罪名说”、“犯罪行为说”和“犯罪构成说”进行了概述和分析,之后明述了司法机关对其前后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分析了其对该条款的立场及态度以及给法律适用者带来的困境等。第三部分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情形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一一分析,对“故意杀人”着重分析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的情形、帮助或教唆他人自杀以及共同犯罪中的杀人行为中的定罪问题;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则分行为人的故意行为直接造成了受害人重伤和因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导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被害人因行为人的伤害行为而自杀这两种情形进行理解与适用;对于“强奸”分析了对奸淫幼女以及拐卖妇女儿童中实施的强奸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抢劫”就转化型抢劫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情形进行了理解分析;“贩卖毒品”则分析了对与贩卖毒品并行的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应作何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对于放火、爆炸、投毒的理解中就投毒与投放危险物质的渊源以及与此危险性相等的决水行为该如何对待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根据前文的分析,归纳总结了对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存在的六个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确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违法行为入罪的原则、明确对“罪”的理解、将“投毒”改为“投放危险物质”、增加绑架行为的规定、“决水”行为入罪和增加“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规定的六项完善措施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