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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制度是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在竞争日益白炽化的过程中对无序竞争加以遏制,从而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的手段。竞业禁止规制,对于平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的生存权、择业权,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所称的竞业禁止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离职后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劳动者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原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实施的一种措施。该制度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机制,其最终的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安全不被侵害。竞业禁止限制的是竞业禁止义务人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它从最根本的途径上遏制商业秘密的泄露,以使权利人商业秘密不被侵害的目的得以实现。虽然我国以法定的形式明文规定了竞业禁止制度,并且这些制度主要分布在法律法规和一些条例规章中,但是,这些规定分散于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并未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而且这些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全面性、权威性和协调性,具体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补偿金、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金、竞业禁止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救济途径等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分散的法律法规的效力和影响力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竞业禁止成熟的制度与经验给我国提供了借鉴。竞业禁止首先出现于美国,并得到了判例的承认,随后,竞业禁止在国外成为了流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最为充分,在实践中的经验也最为丰富。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瑞士对竞业禁止制订了非常周全和严密的相关制度。我国应当借鉴外国这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以尽早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来规制竞业禁止制度,对竞业禁止的概念、适用主体、对象条件、补偿标准、适用期限等事项作出科学严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