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精神世界的文化填充欲壑难平,体育文化产业应运而生。特别是在当下这个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科技发展带给了人们更前卫的生活体验,如网络直播平台与手机移动客户端的崛起,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观看或是事后回顾在世界各地上演的异彩纷呈的体育赛事——扣人心弦的"四大满贯"网球公开赛、缤纷异彩的NBA赛事、令人拍案的世界杯足球赛以及让全世界沸腾且群星闪耀的四年举办一次的奥运会。但与此同时,正是由于体育赛事的魅力使得人们对其关注度大增,这也给一些因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动了歪脑筋的"人"带来了一片"商机"——盗播体育赛事直播以攫取自身的"蝇头小利"。有利益的地方便有纠纷的存在,成文法的滞后性势必会给法院审理体育赛事节目类侵权带来一定难题。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体育赛事节目规定尚处于空白阶段,不同地方的法院的审判依据与结果也大相庭径。若是把体育赛事节目作为作品看待,那么其独创性的高低决定其属何种作品;如果构成作品,究竟侵犯了拿一下著作权权益;如果把它作为一种制品看待,那么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能否满足自己的需要。笔者借着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在即这一机会,拟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完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我国著作权法领域的保护略尽绵薄之力。文章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主要说明的是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产业发展与法律保护现状。本章共分三小节。第一节是通过数据来说明目前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产业发展现状;第二节是将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纠纷分为三种类型,并结合相关案例阐述目前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现状;第三节则是阐明体育赛事节目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第二章主要是针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属性进行比较分析。本章共分五节。第一节主要界定了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体育赛事节目传输信号、体育赛事画面以及"网络直播"的概念并对其加以区分。第二节先从著作权法中作品构成三要件入手,进而分析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能界定为作品,若是构成作品,再分析其属于何种作品。第三节则围绕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出现的新概念——"视听作品",通过比对其它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分析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可否归于视听作品而受保护。第四节至第六节则主要是先分别界定"时事新闻"、录像制品及广播电视节目的概念,后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对此分别做出一定区分。第三章主要根据第二章所论述内容,结合国内外判例,阐述我国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制度选择。本章共分四节。前三节分别说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用著作权、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利弊,最后一节简要说明具体的制度设计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