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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转型时期,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和上位法律规范的修改而导致的曾经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更改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行政机关就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形来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在变更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如何确保相对人出于对行政机关先前作出的决定的信赖和已有法律秩序的信任而采取的行动不会落空,由此产生的预期利益不会受到损害,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中急需学者对此作出回答。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很有可能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国行政法中引入了信赖利益保护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