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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比较》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中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类比分析。在撰写过程中,本文作者尽量利用中国和美国较新的案例和最近公布的法律法规,力求准确地揭示中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异同和优劣所在,以期为中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基本思路。 本文总共分三章,从中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演进、中美内幕交易结构比较以及中美内幕交易法律责任三方面对中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进行对比研究。中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演进勾勒中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演变的轨迹,为后面的对比分析作铺垫。中美内幕交易结构比较主要围绕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等三方面展开。本文指出,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粗糙,内幕人员认定标准存在逻辑矛盾,内幕信息未公开性标准不明确,内幕信息重大性标准有缺陷,如何证明内幕信息的“使用”缺乏可操作规定,提出中国内幕交易法律可以借鉴美国的实质性公开标准和“理性投资者”标准判断内幕信息的未公开性和重大性,参考美国“意识到标准”去推定内幕信息的占有者在交易时对内幕信息的使用。但本文也指出,美国以诚信或类似义务存在与否为前提的内幕交易规制理论并不适合于中国国情,并进而提出将平<WP=4>等信息接触权理论作为中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 本文按照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的顺序对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进行论证。在行政责任部分,本文指出中国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虽然不如美国丰富,但影响中国内幕交易执法效能的主要是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在刑事责任部分,本文着重对比了中美法律对构成内幕交易罪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规定,指出“双罚制”不符合中国国情,提出了泄露内幕信息罪“故意”推定的设想。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本文的重点,但由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在中国证券法律中基本缺位,本文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并结合美国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从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民事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的计算、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赔偿实现的保障机制等方面对中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探索性研究,并指出了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设置的前置程序实际对企业的保护甚于对投资者的保护,论证了引进内幕交易民事案件集团诉讼和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