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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问题是我国目前改革开放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难题。长期以来我们利用行政手段开展禁毒工作,但效果一直不理想,毒品问题依然十分严重。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布的禁毒报告,我国的吸毒人数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分别于2008年6月1日和2011年6月26日施行,我国的戒毒康复措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原来的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措施转变为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至此有中国特色的戒毒康复制度开始建立了起来。通过对《禁毒法》第四章关于戒毒措施条款、《戒毒条例》、戒毒康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立法的分析,以及无锡市、上海市和云南省的戒毒康复制度的执法现状分析,发现我国的戒毒康复制度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戒毒监督机制的缺乏、专业戒毒康复队伍培养的滞后、戒毒人员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新的戒毒体系中戒毒康复措施衔接不顺畅等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在强制隔离戒毒中引入检察监督机制、重新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和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来完善戒毒监督机制。采用有条件地推广禁毒社工模式、对戒毒矫正民警队伍进行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有效落实监督康复队伍的组成的方法,来解决专业康复队伍培养滞后的问题。为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利,尽快出台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和检测标准、程序等法规、规章,制定社区戒毒实施条例、强制隔离戒毒实施细则和吸毒人员享有权利的有关规定。通过对《禁毒法》有关模糊条款的修改和明确社区康复的使用条件,来协调戒毒体系中相关戒毒措施的衔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