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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论题为“家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思考”,即探讨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文章采取纵向历史考察与横向域外法对比法,试图把一个事实上自然存在,但却被忽略的家的民事主体地位给梳理出来,实质上就是证成家之民事主体的现实存在性,以求给家的法律地位“正身”。文章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家及其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此部分主要探讨两个问题:其一,从家的本体论角度出发,给予家必要的解读,作出本文关于家的界定:家是由具有一定血亲、姻亲或类似关系成员组成的,集身份性(生活)、经济性(生产)、社会性(社会)一体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亲属团体、经济团体、社会团体。其二,从家的法律地位变迁的历史维度,分别抽象出了家的三种法律地位:家在古代法上为民事主体,在近代法上为生活团体,在现代法上为经济团体。第二部分,“家作为民事主体的法理思考”。即讨论家作为民事主体判断标准问题。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应在考虑社会需求以及竞争规律的基础之上,兼顾民事主体的开放式发展趋势,应将“民事主体功能论”、“民事主体利益论”、“法律确认论”三者有机结合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家同样符合此标准,即家具有特定的功能,具有特殊的家之利益,也须法律的确认。第三部分,“家作为民事主体的实定法考察”。这部分主要分别从国内外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角度入手,寻找家作为民事主体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上的“痕迹”。在物权法上,家产及其相关利益是家作为民事主体的核心;在合同法上,家的合同能力是家作为民事主体的支撑要素之一;在侵权法上,家的侵权责任同样是家作为民事主体支撑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