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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矿产资源开采大国,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塌陷给矿业城市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严重的破坏,已成为制约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采矿塌陷不仅破坏当地的生态系统,同时危及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迫使当地居民搬迁重建。如处理不当将引起和激化采矿企业与地方居民的矛盾,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国内学者对塌陷区生态修复问题的研究已成绩斐然,涌现大批学者和大量相关学术成果。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行煤矿塌陷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出现了一系列生态修复方面的著名学者。他们提出了“煤矿塌陷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概念和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的五种模式。当前研究是根据某些地区塌陷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的生态重建方案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但他们一般都是从生态学、经济学角度进行研究,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的却不多见。我国没有专门规制生态修复方面的法律,有的只是一些与生态修复方面相关的位阶较低的法规或政策。虽然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企业必须因地制宜地进行复垦利用,但还是存在很多缺陷。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塌陷区生态修复方面的法律制度,查找其中的不足之处,通过比较国外先进生态修复方面的法律政策,得出中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从法律角度保障改善塌陷区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阐述塌陷区生态修复的法律制度问题。第一部分是采矿塌陷区生态修复的概述,对本文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具体界定,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山东某采矿塌陷区为例深层次地分析采矿塌陷区和生态修复的状况,为法律制度在塌陷区生态修复中的重要作用做了铺垫。第二部分指出用法律手段来规制塌陷区生态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环境权理论、生态补偿机制等基础理论的分析,为采矿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找到法学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采矿塌陷区生态修复中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复垦执行保证金制度等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找出我国采矿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发达国家生态修复法律制度与我国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发达国家完善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提高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水平,进而完善我国采矿塌陷区生态修复方面的法律制度。在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扬弃的基础上,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塌陷区生态修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对该领域研究起到一定的丰实作用,而且还拓展了环境法的研究范围。采矿塌陷区生态修复问题涉及到环境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这样一个多学科的法律理论性研究,本文只是提出了自己的初步研究成果,建立一部有关生态修复方面的专门法律任重而道远,还须很多人孜孜不倦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