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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证据法领域中一种新颖的证据,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正越来越多地进入诉讼领域。有关电子证据的基本问题,如电子证据的定义、法律定位、特征,其是否具有可采性,进入到法庭审理程序时需要遵循什么证据规则,这些都是研究电子证据的重点问题。两大法系国家都有关于电子证据可采性及其规则的规定,但侧重点各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取证方面,而缺乏相应具体的证据规则,法官在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方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英美法系国家则对电子证据的范围、分类和可采性规则规定得详细具体,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公正的法律价值。通过比较两大法系比较有代表性国家的电子证据规范,可以得出英美法系的做法更适合我国解决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有鉴证规则、传闻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这些规则对我国解决电子证据及其规则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借鉴和吸收域外的法律制度,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我国有关证据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通过评介我国现有的电子证据可采性法律规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我国各种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都有有关电子证据可采性的直接或间接性的规范,但即使是《电子签名法》这样的专门规范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也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以及具体的可采性规则的规定。为解决日趋增多的电子证据可采性难题,能否在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成熟的做法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电子证据可采性规范?与之相对应,文章就我国构建和健全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因为法律传统以及由此导致的诉讼模式,还有我国现有体制以及文化传统方面的影响,电子证据的相关可采性规则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规范。立足于国内实情,文章探讨了构建我国电子证据规范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和比较,最后论证在我国可以构建以下关于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靠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