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横向集中反垄断规制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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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发展出一批数字巨头企业,如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数字经济也成为助力经济增长的重要领域。数字经济领域与传统领域相比,有其独有的特点:第一是双边市场特征。在双边市场中,存在有两个不同的用户群体,他们开展不同的活动,同时对对方产生影响。在双边市场下,任何一边群体数量和交易量的变化都会对另一边产生影响。第二是规模经济效应。从供给方视角,规模经济表现为随着消费用户的增加,数字企业的收益随之增加;从需求方视角,规模经济表现为随着消费用户的增加,数字产品或服务对消费者的价值将大幅度上涨。第三是零价格产品或服务。即数字企业向市场一边的用户群体提供低价或是免费的产品或服务。第四是锁定效应。是指用户在试图转向其他数字产品或服务时,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横向集中表现出如下特点:第一是并购动机多元。数字企业开展横向集中的动机主要包括提高数字企业的竞争力、消除直接竞争对手、优化资源配置及建立平台生态圈等。第二是购类型多样。根据平台间竞争关系的强弱,可以将数字企业横向并购的类型归纳为三种:同质性、异质性、互补性。第三是扼杀性收购多发。数字企业开展对初创企业的横向并购往往是以关闭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横向集中的规制有其必要性,原因在于数字企业进行横向集中可能会产生竞争损害风险。可能对市场带来的竞争损害风险可归纳为对创新的抑制效果、对消费者福利的消减和提高市场进入壁垒。首先,横向并购对创新的抑制效果一方面体现在可能减弱并购企业的创新激励上,另一方面是当被并购方是初创企业时,横向并购可能抑制行业创新。其次,横向集中对消费者利益也有损害风险,横向集中可能带来的消费者利益降低体现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下降和消费者选择权的受限上。最后,横向集中还可能因为数据规模网络效应、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资源优势以及数据的获得和使用优势而提高市场进入壁垒。我国数字企业正加快横向集中的步伐,但我国近几年来由数字巨头企业开展的横向集中案件向反垄断机构进行主动申报的案件少之又少,这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数字经济领域所具有的特点,使对数字经济领域横向集中的反垄断规制遭遇了难题。主要问题可归结为两方面:一方面,申报制度与数字经济领域动态性特征存在不适应性。我国现行申报制度为营业额申报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动审查权,但在营业额标准下,营业额的计算仍然是一个难题,同时还可能遗漏审查目标,并存在缺乏灵活性和动态性的问题。另外,由于受到芝加哥学派的影响,还存在反垄断机构执法主动性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横向集中竞争效果评估的复杂性。我国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的分析框架主要包括界定相关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分析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对消费者的影响等,最后对集中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认定。在此过程中,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上,存在着界定几个相关市场的难题;在横向集中竞争效果评估上,由于竞争效果评估要素多而复杂、横向并购带来的影响具有正负效应等原因而使竞争效果评估困难。Facebook并购Whats App一案是一起典型的数字企业横向集中案件。在该案的审查过程中,营业额标准遗漏审查目标的局限性凸显。欧盟对该交易的审查是建立在英国、西班牙、塞浦路斯这三个成员国将交易额纳入申报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如果没有交易额标准作为补充,这笔交易就将成为欧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漏网之鱼。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上,欧盟委员会克服了过去存在的仅对付费边市场进行界定而忽视免费端市场的问题,对双边市场中的用户市场和广告商市场都进行了分析,这对于处理双边市场下的相关市场界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竞争效果的分析上,欧盟委员会弱化了市场份额,考虑了市场动态性,并将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和对市场进入壁垒的影响都进行评估,这对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同时,欧盟委员会的处理也存在忽视数据隐私、混淆潜在竞争力和替代能力等不足,对此也能给予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反思空间。德国在Facebook并购Whats App一案后对《反限制竞争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交易额条款,丰富了申报标准的完善思路,并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也予以明确的方法。同时,欧盟也对营业额申报标准进行了反思,讨论了修改的必要性,并通过《数字服务法草案》和《数字市场法草案》,加强了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监管力度。基于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以及欧盟、德国的实践经验,可以探索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横向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完善思路。首先,为防止数字企业利用现有申报标准规避经营者集中审查,可以将交易额标准作为重要的补充参考依据,建立起以营业额为基础、交易额为补充的申报标准,同时树立监管与发展并行不悖的理念,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主动性。其次,可以考虑从平台链接的用户双方来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的竞争效果进行实质评估时,可以弱化相对静态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力量分析,通过将集中交易对创新的影响、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和对市场进入壁垒的影响纳入竞争效果评估标准中,从而构建横向集中的竞争损害效果评估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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