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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这种古老的经营方式,历经千年的发展,却仍以其高度的经营灵活性和极强的出资便捷性,受到广大投资者的关注和青睐。在我国,合伙历史悠久,但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设刚刚起步,对具体事项的处理缺乏明确规定,特别是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我国的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类型均得到了扩充,但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却没有随之得到进一步完善,在此背景下,对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学术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给出适当完善建议,便成了适时之举。本文以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合伙企业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我国合伙企业面临的税收困境出发,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建议。正文的第一部分对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相关理论做出了简要概述。首先,阐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定义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进行分类和认定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问题上的差异。其次,介绍了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应税主体和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关系,从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出发,讨论了各国选择不同合伙企业所得税应税主体的原因。再次,比较了实体课税模式、准实体课税模式和非实体课税模式的优劣,比较结果是,实体课税模式有利于税制的简化,但是会造成经济性重复征税,也不利于企业组织形式向多样化发展,还为合伙企业避税提供了可能;准实体模式能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能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但合伙所得性质无法上传,使某些性质的所得不能得到应有的税收优待;非实体课税模式是最复杂的合伙企业所得税课税模式,它能保证合伙所得在不改变原有性质的情况下流经至合伙人手中,但需要配套复杂的具体税务事项处理规则,对税务机关的信息监控能力、信息技术处理能力以及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都有较高要求,征管难度较大。最后,分析了以下因素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课税模式之选择的影响,1.合伙企业的税负,实体课税模式下,合伙企业税负最重,准实体课税模式次之,非实体课税模式最轻,2.税收收入,实体课税模式下,税收收入最多,准实体课税模式次之,非实体课税模式最少,3.税收征管水平,实体课税模式相对简单,对税收征管水平要求较低,其他两种课税模式,特别是非实体课税模式对税收征管提出较高要求,4.纳税遵从度,三种课税模式都需要纳税人的遵从,但是非实体课税模式的复杂性要求纳税入具有更高的纳税遵从度。正文的第二部分对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实践进行了介绍。一方面以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转变和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为节点,分三个阶段,对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发展进程进行梳理:2000年以前,我国一直对合伙企业实行实体课税模式;2000年国发[2000]16号文件和财税[2000]91号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课税模式由实体课税模式转变为准实体课税模式,解决了合伙所得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2001年的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性质可以上传,实现了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个人所得税的良好衔接,也使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课税模式由准实体课税模式升级为修正的准实体课税模式;2006年,我国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新的《合伙企业法》拓展了合伙企业的形式,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明确了法人可投资合伙,为适应这一变化,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从税制基本要素角度对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介绍,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中收入和费用、亏损的问题做重点说明。正文的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做出了梳理。第一,特殊项目的所得性质能否上传尚未明确,将导致法人合伙人可能承担过重税负,外国合伙人无法享受税收协定的相关优惠,有限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税项目不合理;第二,缺乏适应合伙企业的规模和行业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迄今,只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条优惠;第三,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存在真空,非个人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和外国合伙人的税款缴纳问题都有待明确;第四,地方政府越权出台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为拉动经济,鼓励有限合伙制股权私募基金的发展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税收立法权的规定。正文的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完善建议。其一,为解决所得性质无法上传的制度空白,首先讨论了在我国实行非实体课税模式的可能性,给出否定答案后,提出新的解决办法——特殊项目所得性质上传的范围,并建议配套相关反避税措施;其二,建议参照企业所得税对农、林、渔、牧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林、渔、牧项目的合伙企业全面减免税,另外,允许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投资抵免的优惠政策,允许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进行跨企业的亏损弥补;其三,建议规定由合伙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同个人合伙人的申报方式,以方便纳税人同时防止税源流失,并建立外国合伙人的所得税预扣制度;其四,建议清理地方越权出台的减免税规定,并尽快统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