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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因素导致的火灾日趋增多,火灾的原因也趋于复杂化,经常引发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由于火灾事故的频发,火灾事故调查任务越来越重,消防部门因火灾事故认定卷入的复议和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本文结合自己的工作对当前火灾事故认定的主体、性质和范围进行了讨论。认为当前由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认定,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的核定不宜由消防部门实施,并主张只对公共领域的火灾进行调查,对私权领域发生的火灾退出认定。文章还对火灾事故需要调查的深度和由当事人主导调查深度的模式进行了探讨。火灾事故认定程序中经常出现对火灾事故调查深度的争议,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认定中对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的调查应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符合原因清、责任明的要求。针对当前火灾物证技术鉴定机构的现状,各地鉴定工作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从提高鉴定质量和便于工作的角度分析了建立多种形式鉴定机构的合理性。还对当前争议颇多的火灾事故认定的可诉性和司法审查强度深入进行了探讨。认为火灾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当前司法审查中要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但要适度尊重消防部门以职权作出的专业判断。并且从发展前瞻看随着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在火灾事故调查的行政诉讼中宜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