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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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直以来都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它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关系着我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虽然我国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与改革,安全生产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与社会大众的要求间仍存在一定距离。总体而言,我国当下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时期,特别是在部分新产业、新领域存在着较难发现和控制的新隐患、新风险,这无疑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挑战。为了响应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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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直以来都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它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关系着我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虽然我国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与改革,安全生产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与社会大众的要求间仍存在一定距离。总体而言,我国当下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时期,特别是在部分新产业、新领域存在着较难发现和控制的新隐患、新风险,这无疑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挑战。为了响应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我国司法机关从2015始便逐步加强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查处。基于此背景,笔者通过检索近五年来发生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玩忽职守案以窥探玩忽职守罪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从而规范此罪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适用。本文共有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阐述了玩忽职守罪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适用情形。犯罪主体上,玩忽职守罪存在以处罚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领导人为主,以处罚直接监管人与监管领导人为辅,且存在处罚范围广、不一的情形。犯罪行为上,玩忽职守行为因犯罪主体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直接监管人玩忽职守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未履行职责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监管领导玩忽职守的行为表现为,安排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以及未有效处理有关安全隐患。相较而言,后者的表现形式比前者更具多样性,且存在着未落实或有效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定、未安排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等情形。危害结果上,安全生产领域中玩忽职守行为所引发的危害后果除了具有较大的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外,还可能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相较于其他领域其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因果关系认定上主要以条件说为主。最后在主观罪过认定上,司法机关虽然利用监督过失理论追责有关行为人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但对于玩忽职守罪主观罪过的判断多根据责任人职务层级而适用不同标准。第二部分分析了玩忽职守罪在安全生产领域适用时所存在的问题,包括犯罪行为认定形式化、犯罪主体认定随意、因果关系认定简单,归责范围不当以及主观罪过认定标准不一,客观归责明显等。上述问题易导致玩忽职守罪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这不仅破坏了刑法的谦抑性且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背离。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之问题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主张明确与完善犯罪构成要件之相关内涵、树立刑法谦抑之理念。具体分为:第一,明确与限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范围;第二,明确玩忽职守罪实行行为之内涵;第三,统一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实现归责规范化;第四,主观上须对构成要件之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第五,树立刑法谦抑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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