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美国宪法对劳工薪酬权的正当程序保护形式为切入点,以作为实体正当程序分支的“经济正当程序”理论的兴衰为线索,通过梳理罗斯福新政前后发生的涉及工资、工时基准的立法与契约自由间博弈的判例,试图探究法院对经济正当程序的适用与解释对劳工薪酬权保护的影响以及包括薪酬权在内的劳工权利的保护趋势。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劳工薪酬权中的工资、工时要素及其在立法中的规定,阐述了经济正当程序的根源、其在早期司法中的发展适用情况以及在经济正当程序理论下宪法对绝对契约自由的保护。 第二部分分析了洛克纳时代经济正当程序在劳工薪酬权保护中的适用情况。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标志着经济正当程序的正式确立,但随着罗斯福新政的实施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抵制,以经济正当程序理论为主导的司法局面在1937年西岸旅店案裁决后宣布瓦解。 第三部分探讨了经济正当程序的有限复苏以及当代经济正当程序对劳工薪酬权保护的影响。一方面,经济正当程序在非经济领域的人权保护中恢复了适用,而对薪酬权等劳工权利的司法保护多以平等保护的名义进行;另一方面,从作为标准的合理基础审查角度来看,平等保护诉讼中贯穿着经济正当程序的实质精神,经济正当程序在此意义上实现了对劳工薪酬权的积极影响,同时出现了将劳工权利作为人权保护的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