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保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其营运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全体社会成员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社保基金带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如果社保基金运营出现风险,将使社保基金作为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安全阀的作用遭到极大损害,、必将影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所以,对社保基金的运营进行严格的监管成为我国制度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在我国,由于社保基金运营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模式存在不合理因素、现行监管机构设置不规范,导致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案件层出不穷,数额令人触目惊心。完善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立法,建立完善的基金运营监管法律体系,确立合理有效的运营监管制度,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必须完善的重要问题。从分析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现状入手,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现行社保基金运营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现状,并通过借鉴国外社保基金运营监管法律模式对比分析,寻求提出完善我国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的对策建议,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探索中的重要途径,通过这些途径,必将有力推动这一制度的完善。我国现行社保基金的运营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对象和监督主体定位模糊,多头监管的现状只能导致监管方法的效率低下,漏洞明显,这也是我国社保基金案件频发的直接原因,而从深层次的角度来说,是法律体系的构建缺乏严密性和有效性,法律的滞后必然导致监管体系的无力。从国外运营监管法律体系来看,很多国家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国家监管、社会监管、社保基金自我监管等监管力量的平衡,多管齐下,构建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政府运营还是市场运营,这是社保基金被监管的前提。在国外,被监管对象的不同和差异直接导致了监管法律主体的差异和监管方法的不同,比较分析的方法可以看出其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所导致的法律作用不同。因此,国外模式的经验和借鉴可以给我们以深刻启迪,这种比较得出的监管法律模式特点使完善具有现实的意义。在比较国外运营监管体系的基础上,综合本国情况,可以较好地构建一个较为完善和有效的监管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上,宪法是我国法律的母法,所有法律都是在宪法指导下进行立法,针对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立法,可以从社会保障法和社保基金运营监管法的层面进一步作微观立法,力求法律层面的严谨,构建一个中国特色的监管法律体系。在法律的构建体系下,具体对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的主体、对象、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力求监管全面、有力。社保基金监管法律的构建是为了监管的目的实现,而监管的实践检验也是法律作用的反思和改进,论文希望通过对社保基金运营监管法律研究,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创新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