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民间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股、控股银行业机构,乃至于由全民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民营银行在产生“鲶鱼效应”的同时,也极易引发关联交易风险。在民营银行发展之初,本文研究民营银行关联交易风险法律控制问题,分析关联交易的风险,提供法律控制范式,从而规范民营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既具有理论前瞻性,又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营银行关联交易风险法律控制相关概念界定。具体分析界定了民营银行、民营银行关联交易、民营银行关联交易风险和民营银行关联交易风险法律控制,揭示出民营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最本质的区别是由民间资本控股,关联的实质是控制和重大影响,民营银行关联交易风险的主要类型以及风险特殊性源于民间资本的盲目逐利性和利益博弈,法律控制是为利益衡平。第二部分:我国银行关联交易风险法律控制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尚未建立专门控制民营银行关联交易风险或专门规制民营银行的制度规则,同时基本法对关联交易的界定存在立法空白,对关联方的法律界定不一致、明确和周延,关联交易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认定困难导致事后救济难,关联交易法定程序不尽合理,违规违法关联交易法律责任轻、追究难,并分析了这些问题与产生关联交易风险的关系。第三部分:域外银行关联交易风险法律控制经验借鉴。对美国、德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控制银行关联交易风险的法规进行考察,认识到“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股东诚信义务原则和归附制度等先进理念适用于银行关联交易,明确规定关联交易条件,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对银行违规违法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等经验优势。第四部分:控制我国民营银行关联交易风险的法律对策。在认识到我国法律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控制我国民营银行关联交易风险的六项法律对策:一是完善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在《公司法》中补充对“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和对非上市公司的表决回避制度,细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规则,整合制定统一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专门监管民营银行的规范性文件,使得控制民营银行关联交易风险有法可依。二是健全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采取相对集中、适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发挥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监督制衡作用,对内部人实行激励和约束,加强章程的自我约束作用等,加强民营银行对关联交易风险的内部控制。三是加大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严格股东准入监管,审慎监管关联交易行为,督促制定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确保稳妥退出市场,加强同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协调。四是实行民营银行关联交易强制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形成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的外部压力。五是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所受损害提供救济,回复利益衡平。六是依法追究民营银行违规违法关联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形成民事、行政和刑事全套责任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