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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最重要的手段。然而,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面前,司法常常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在法律明显存在漏洞、又无习惯可资利用的情况下,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认可“法理”能够作为法源由法官在个案中直接适用,而我国尚未明确。本文认为我国亦应将“法理”规定为法律渊源。在对法理与学说、法谚、自然法等近似或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后,指出“法理”包括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许多国家将法理规定为法律渊源之一显然有着坚实的哲学、语言学和政治学依据。法理作为法律渊源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和较高的法官素质作为条件。当法律存在漏洞或适用法律规则会导致极不公正的后果时法理就可以作为法律渊源加以适用。适用“法理”的方法则包括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仍然用法律规则填补漏洞的方法和直接适用法律的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