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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许可是最新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一项新的制度引入,意在解决我国长期以来专利实施许可率偏低的难题。该制度作为一项法律移植的新产物,目前研究成果较少,无论是制度的必要性或是制度的具体规则设置,乃至该制度在专利法中的意义等一系列基本问题都未得到有力论证。而在《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具体规则却存在诸多的不足,亟需对该制度中的诸多基本问题予以探究。故本文将借由比较法研究、经济学分析等方法对该制度中的基本问题做出探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当然许可中“当然许可(licences of right)”的含义,以及当然许可的基本规则构成。在参考英国《1977年专利法案(Patent Act 1977)》、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德国《专利法》以及俄罗斯民法典具体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当然许可的具体含义。具体而言,当然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专利,该声明经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后,任何人得请求获得该专利许可。同时,将当然许可作“必备要件”和“非必备要件”的分解,为下文对当然许可具体规则的分析作铺垫。第二部分研究当然许可的基本经济逻辑,并通过经济分析指出目前我国当然许可的缺陷。当然许可实际上是解决存在于专利实施许可过程中交易成本过高问题的制度,这些交易成本尤其以谈判成本、衡量成本为主。作为一项新制度,目前我国当然许可未设年会优惠规则,制度实施上缺乏经济激励。同时,要求专利权人在声明当然许可时明确许可费率,忽视了专利权人获取价格信息的有限理性,导致当然许可整体不效率。此外,未对申请当然许可的专利权作出限制,可能从制度上放纵专利权人对在先许可合同形成“效率违约”,与我国学界在合同法上通说所不鼓励“效率违约理论”的精神相违背。第三部分在比较法层面上研究当然许可的各项具体规则。首先,在申请当然许可所设置的限制条件方面,英、法、德三国均不允许在先给予他人独占许可的专利权申请当然许可。其次,在年费优惠规则上,英、法、德、俄各国均给予申请当然许可的专利权以年费减半的优惠,但在其撤回当然许可的同时撤销该优惠。再次,在许可费率的确定上,各国均未要求专利权人明确许可费率。在许可费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英国法总结出“比照法”等共三种确定许可费率的方法。此外,英国司法判决还形成了侵权诉讼中的特别规则,如被控侵权人接受当然许可后可以不停止侵权,侵权诉讼中不得同时提起当然许可请求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最后,在撤销当然许可声明的条件和效力上,德国法只允许未作出许可的专利权撤销声明,法国法则规定可以随时撤销声明但不影响已形成的许可的效力,而英国法规定需要全部被许可人一致同意方可撤销声明。第四部分对我国当然许可具体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提出应该对申请当然许可的专利权作出限制,禁止已经给予他人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的专利权申请当然许可,并提出该限制条件不应由行政机关主动审查,而应赋予利害关系人对该事项提出异议的权利。其次,增设年费优惠规则,从而激励更多专利权人使用该项制度。第三,提出当然许可中许可费率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行政机关裁决。并建议行政裁决应借鉴英国法上“比照法”等规则,做到确定许可费率的客观公正。第四,论证了当然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提出诉前临时禁令的合理性,并提出应当明确不得同时提出当然许可和无效宣告请求。第五,将当然许可适用于合同法基本原理中,提出专利权人所作的当然许可声明属于合同法上之“要约”,且该要约为“公众要约”,一经作出即视为到达,在符合《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前提下,专利权人可以随时撤销(而非“撤回”),撤销后不影响已经形成的许可。最后,提出当然许可备案的主体应当包括权利人和被许可人双方,备案的内容(如许可费率)可以作为其后确定许可费率的依据。第五部分论述当然许可于我国专利法上的意义。提出我国专利法已经意识到专利实施率过低的问题,并开始将“专利权利实施”作为专利法的另一核心问题。作为产权法发展的必然路径,从关注权利归属、权利保护到关注权利实施是产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法正是典型。当然许可在专利法上的出现正意味着这种趋势的到来,未来将以当然许可原点,围绕“专利权利实施”继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