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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是民主国家的重要特征,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因而在民主国家得到推崇。自陪审制度产生以来,其就担负着实现司法民主的政治功能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功能。陪审制度在我国施行过程中出现了陪审流于形式的问题,司法功能的缺失使其政治功能也日渐式微。十八大以来,顺应着司法改革的潮流,我国陪审制度开始进行试点改革,迎来了制度发展的转变与挑战。如何消除"陪而不审"的批判之声,发挥制度的政治功能与司法功能是试点改革工作的重点。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本部分将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划分为新中国成立前与成立后两个时期。新中国成立前陪审制度经历了清末修律时制度的引入、中华民国时期的延续、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经历了建国后至20世纪末宪法地位的两立两废,陪审制度在曲折中发展。进入21世纪后,陪审制度迎来了发展完善阶段。为切实复兴这一体现民主的司法制度,我国开始了试点改革工作,本文第二部分就试点改革问题进行分析。本部分先分析了试点改革的原因,引发试点改革的原因可分为内外部因素。内部因素表现为制度的政治功能表现不足、司法功能严重缺失,外部因素表现为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其中政治功能表现不足主要是由陪审员选任标准高、任期设置不合理、选任程序缺失规范引起的;司法功能缺失主要是由案件适用标准模糊,缺乏审理职权保障机制,合议庭构成不合理引起的。随后分析了试点改革为制度发展带来的转变与挑战,试点改革对制约制度功能发挥的因素进行调整,制度的政治功能与司法功能的保障措施有所完善。但在试点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了难题,如候选人信息缺失滞后问题给随机选任工作带来挑战;事实认定的界限模糊给审理职权转变带来挑战;工陪矛盾等致使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不高;陪审员任期、合议庭构成未有大的变动仍是制约陪审发挥制度功能的因素;制度运行的司法系统环境与社会环境不够完善。针对试点改革遇到的困难,第三部分考察域外国家的相应解决措施。本部分一是主要介绍了日本通过设立专门的裁判员选任机构的方式来落实随机抽选工作。二是主要介绍了法国通过问题列表制度帮助陪审员理清争议焦点从而更好完成参审工作。三是介绍了域外国家关于陪审员的任期、经费保障措施等的相关规定。四是介绍域外国家合议庭的构成及作出相应规定的考量。通过这些介绍,以期对试点改革中所遇问题的解决有所启示。第四部分综合试点改革工作及域外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路径。一是完善陪审制相关立法:确立我国陪审制的宪法地位、进行专门立法、修改劳动法中相关条款解决工陪矛盾。二是完善选任管理机制:设置独立的选任机构、合理缩短陪审员任期、做好陪审员培训及考评工作。三是强化制度的司法功能:全面落实推行问题列表制度、根据案件性质适度扩大合议庭中陪审员人数规模。四是营造制度运行的良好环境:合理调整案件考核标准、强化司法系统的民主意识、尊重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来营造良好的司法系统环境;进行广泛、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来让民众了解、支持陪审制度,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