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权分置出现的根源是资本市场上资本平等的内在要求和人为安排不平等资本的冲突。股权分置是指,基于国有股份利益的优等考虑,而以是否上市流通为划分标准,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股份制公司其内部被特意安排的两类股份同时存在的现象。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实质就是遵循资本权责对等和资本平等的内在要求,从法的层面上改变股份的不合理划分,构建完善我国的股份制度,从而更好的发挥资本作为市场资源的应有作用。通过市场博弈的方式实现非流通股走向流通是股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它根本上是利益的再一次分配。因此股权分置改革绝不仅仅是经济层面上的技术设计和选择的问题,更是法治层面上的资本市场规则的完善问题。股权分置改革首先面临的是改革主体资格和改革依据的合法性问题,应当完善规则,以有效确保当监管部门策略意识和法治要求出现冲突时行政权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正当运行。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是权利义务内容不同的两类股份,在表决权上如果相同,则违反了资本权责对等原则。非流通股如果获得流通股权利内容就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B股、H股不存在获得对价支付的法律基础。但是,股权分置改革会涉及到不同股东的利益,所以在设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到B股和H股流通股东的利益,至少不能损害B股和H股流通股东的利益。此外,保荐人制度和我国当前的监管主导型模式之间有着职责冲突,在这个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引入保荐人制度将会增加交易成本、是一个价值不大的制度安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必要对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专门立法,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标准问题,含B股、H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原则,以及是否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引入保荐人制度等做出的基本原则,并授权证监会具体指导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同时授权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履行非流通股股东的相关义务。这样一方面可以提供目前股权分置改革的立法位阶,同时对B股、H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提出疑义时也有法律依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