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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主要方式之一。人类自身的繁衍和延续是社会的必然需求,而保证人类繁衍的男女两性关系则是人类本身的生理需求。所以,对于婚姻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学、民俗学、人类学等学科学者所关注的“永恒”话题。 本文主要从历史学的角度入手,通过综合运用社会学、民俗学、文献学的研究理论和方法,充分利用已有的文献资料和考古资料对东周这一特定时期的婚姻礼俗问题进行纵向历史的和横向剖面的分析、探讨,力求能够揭示出东周婚姻礼俗中某些婚姻现象的的历史真相和社会本质。 鉴于上述考虑,本文拟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史料,对东周时期婚姻礼俗中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这包括:一方面是对前人有关问题的研究成果的肯定和继续论证;另一方面是对前人有关问题所下结论的质疑。在对旧说加以批驳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新的观点。论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来论述: 第一、绪论部分。 第二、周代同姓不婚之制并非是周人对原始族外婚的简单承继,它的主要功能已发生了变化,婚姻为政治服务的社会功能非常显著。东周时期出现的大量同姓而婚现象也正是出于各自政治利益的需要的反映,反证了周人同姓不婚的主要功能在于社会的整合而不在于优生。 第三、“烝”、“报”婚姻现象在当时并非是一种公认的家族制度,也不具有其社会合法性。它只是存在于上层贵族内部的特殊婚姻个案而已,并非当时社会所普遍认可的婚姻习俗,在当时的社会伦理规范中也不为时人所认可。 第四、东周时期,婚姻离合的主动权基本上掌握在男子手中,但女子也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妇女被弃虽有种种理由,但后世儒家所谓的“七出”、“三不去”条尚未形成礼制上之规定,也未被社会所普遍认可和接受;在当时的社会中,妇女再嫁如离婚一样的普遍,贞节观念尚未成为当时社会伦理道德的内在内容,礼制上也并不反对妇女的再嫁。所以,在儒家经典中虽有提倡妇女“恒其德”的思想,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又并不反对妇女的再嫁行为,这也正是儒家理想主义与务实精神的双重体现。 第五、周代礼制所规定的男三十、女二十的婚龄是男女婚嫁年龄的最高极限,当时尚未有晚婚晚育的思想和认识。东周时期,男子的婚龄一般在二十岁左 右,女子婚龄一般在十五岁左右;受社会传统家族观念以及社会、政治、 生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东周时期的早婚现象较为普遍。 第六、《周礼·媒氏》有“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条,前人 多以此为原始群婚之遗俗。实际上,“奔”在此并非“淫奔”、“私奔”之义, 而是指“六礼不备”,它是当时的统治者在特殊情况下为促成婚姻、及时婚 嫁以增殖国家人口而采取的一项特殊的婚姻政策,是当时国家所推行的“仁 政”政策的体现。 第七、结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