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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以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从“放权让利”进入了“制度创新”的新阶段。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创造性地提出建立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改革重要组织形式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被作为解决国有企业 1 “问题”、搞好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重要形式与基本思路。公司制一方面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的改革提供了一种产权模式;另一方面也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建立在股权多元化基础之上的、以分权和制衡为特征的治理结构模式。2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司制的实施能够使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实现政企分开,企业可以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转,实现经营的高效益。 然而,时至今日,公司化后的国有企业内部并没有真正形成相互制衡的法人治<WP=4>理结构,公司所固有的机制在国有企业中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公司制改造没有使国有资本经营从根本上改变政企不分、无人负责的状况,国有资产仍在大量流失。目前突出的问题是:(1)由于国有资产一股独大,政府实际上通过任命董事会成员而干预企业;(2)由于缺乏所有者有效控制,“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现象严重;(3)由于未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有效运营的产权制度,国有资本产权仍处于不清晰状态,在国有资本管理、经营等环节上,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尚不统一。 本人在大型国有企业工作十余年,也有幸参与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悉国企制度创新中的“缺陷”。通过三年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使我在理论上对这些“缺陷”有了一些认识,深切地感受到: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核心问题是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创新问题,构造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国有企业市场化的关键所在。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理论出发,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功能;目前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障碍缺陷及成因作一分析,文章认为现代公司制度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尽管它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并且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它作为一种现代生产力的组织形式,并不具备社会经济制度的属性,而是人类拥有的文明发展的共同财富。公司制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产权模式和以分权与制衡为基础的治理结构模式。文章还认为,制度并非是一种孤立存在,而是一种集合性存在,须互相协调才发生作用。当制度创新发生时,最优状态应是各种制度同步创新,形成一个创新后的制度集合,如此才能对经济绩效提供新制度的集合式支持。本文的观点是,国有企业要实现真正的制度创新必须实施同步创新,这样才能弥补制度创新中的“缺陷”,解决新制度运行的“摩擦”问题。要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要同步实现:组织形式创新——将国有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改造为现代公司;主体形式创新——即通过国有企业确立法人财产所有权,让其转换成为规范的<WP=5>市场主体;权力结构创新——即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起科学、合理、权力制衡的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者生成、运行机制创新,就是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由行政化生成及运行机制转变为市场化的生成及运行机制,并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专业化、职业化。这样才能从本质上解决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生存和发展机制。国有企业已经经历了20年的改革历程,已走上了不归路。从现在起到21世纪的前10 年,是我国国企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阶段。我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的加强,改革开放的深入,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革新重建,国有企业的改革一定会翻过这艰难的一页,迎来的将会是灿烂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