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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进步与犯罪方式的转变同步,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在推动社会进步、方便社会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诈骗等具有网络化、跨区域特征的新型犯罪的爆炸式增长,世界各国为应对这一变化,纷纷调整侦查策略、转变侦查方式,以技术侦查措施为代表的特殊侦查措施开始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并逐步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和推广。而我国也由落后的农业国家逐步发展成为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在享受现代化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与之相伴而生的新式犯罪手段,也在不断蔓延,传统的控制犯罪的方式开始力不从心,而应对新式犯罪的侦查措施却尚未建立,给社会管理和控制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于是特殊侦查措施作为适用这一社会转变的产物,开始受到我国实务界的关注,并针对我国的国情进行了大量的有益探索和实践,试图改变传统侦查模式在应对新型犯罪时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从职务犯罪发展进程来看,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国际化等诸多新变化,已然成为破坏我国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由于缺少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除非职务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因分赃不均等原因“内部反水”,否则外部人“雾里看花式”的举报很难达到立案要求和标准,导致启动侦查程序于法无据,从而使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体验的清廉指数,与侦查机关查办的腐败案件相差甚远,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特殊侦查措施独特的侦查方式可以在提升侦查效率的基础上,有效解决上述难题,其独有的发现犯罪线索的方式、提前介入式的侦查方式,与常规侦查措施相比优势明显,是查获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在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立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长期缺失,其实施程序大多由执法机关通过内部规范予以规制,且杂乱不一,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面临的质疑和挑战层出不穷。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特殊侦查措施却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使用,虽然有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理由,但丝毫不能掩盖和缓解民众对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困惑与质疑。迄今为止,对于这种权力实现方式、权利干预方式都与众不同的特殊侦查措施,无论是现有的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界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笔者作为一名基层的司法实践者试图从实践中的困惑出发,在与国外特殊侦查措施的对比与借鉴中汲取经验,力图从立法模式、授权方式、审批程序、证据标准、权力限制、权利救济等方面探索符合我国司法体制的职务犯罪特殊侦查体系。总之,我国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构建、完善,不仅需要学术界高屋建瓴提供学术理论,也需要实务界在实践中小心摸索,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