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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温州到鄂尔多斯,借贷风险越来越大,“跑路”效应引发民众恐慌,非法集资频频出现报端,吴英等集资者纷纷身陷囹圄,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非法集资发案量大幅增加,案值不断攀升,非法集资面临扩大化,民间借贷陷入巨大漩涡。民间借贷已从传统自然人之间简单的借贷形式转向了以牟利为目的的陌生人之间大规模的借贷新形式,而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民间借贷,已无法对新式民间借贷进行合理调整。并且其自身存在着一系列弊端,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同时民间借贷又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危及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为此,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成了当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基于司法实践需要,结合宁波慈溪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立足于民间借贷出现的新特点新形式,以及存在的缺陷和原因,对民间借贷中法律规制缺陷做深入研究,以此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文章第一部分是民间借贷的现状概述,主要从现阶段民间借贷活动所新生成的存在形式以及新特点,包括当前各种新的民间融资、社会融资形式和内容层出不穷,使得很多情况下对其难以进行界定。文章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以及对法律规制内因从法理上进行深入分析。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之所以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应当归结于公平原则与自由原则的冲突,具体到经济法领域里就是法律规制与市场自治对立统一。文章第三部分是具体分析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又不统一,学术界对其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同时,民间借贷监管立法也缺位,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中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具体的监管制度设置。文章第四部分是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本文的重点论述部分,主要有四个措施,包括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民间借贷监管机制,放宽民间借贷市场准入,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