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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作为民法上的一个根本问题贯穿民法始终,对民法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权利来进行的。在西方,“民法本位”的观念使得“权利本位”很早就得以确立。“权利本位”的实质是承认权利源自于人性要求。从法文化属性的角度来看,民事权利的基本的法文化价值是以人性为基础的对人的人文关怀。民事权利的这一文化属性使西方法从一开始便是以“权利”为中心进行的,这从权利在西方法的发展脉络上可见一斑。 作为个体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作为法律上的民事权利则是建立在商品交换关系上的契约观念的形成以及市民社会的产物。而资产阶级革命使得民事权利所体现出来的平等、自由、意思自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成为个人的法文化旨归。以这一核心理念为基础构建的制度法文化,因为地域、文化的不同而呈现出多元的文化态势。 不同地域的法文化表征不同,因此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呈现出多元的文化态势。这种多元化的文化态势在文化全球化背景下,出现了趋同与融合趋势,这使得任何个体文化都不能脱离整体而孤立的存在。就中国而言,传统法文化强调人的“义务本位”,这使得个人的权利被严重束缚。而当代中国,只有确立“权利本位”的法文化,培育能够形成权利文化的私法精神,才能逐步确立民法的基础性地位,还原以人性要求为法文化根基的民事权利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