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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为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服务工业发展、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城市规模,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情出发,确定了以原用途和平均年产值为补偿标准,补偿范围明显偏窄的征地补偿制度,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财产权和生存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全国多个地方征地补偿问题频发。我国对土地的需求在未来一个时期仍然很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制度不能尽快完善,征地补偿会引发许多不稳定的社会因素,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影响农村发展和农民享受发展成果。因此,研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过程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建国后,我国对土地征收与征用一直没有进行区分,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才将土地征收与征用进行了严格的区分,随后国家陆续发布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支撑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法律体系,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数额、补偿的方式以及补偿程序方面有所改进。从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践来看,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主要存在六方面问题:一是没有明确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界定;二是在征地补偿原则问题上无论是宪法还是法律层面都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征地补偿范围仅包括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等部分损失;四是征地补偿标准仍按土地年产值计算,标准偏低;五是征地补偿分配方面存在许多不公平;六是征地补偿程序的规定较模糊,缺乏强制性。针对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上述六方面问题,通过考察和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法律现状和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可以从六方面进行完善:一是通过有限列举、排除条款和程序规制对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界定;二是构建以公平补偿为宪法基本原则,以公益恪守、穷尽启动、先补后征、程序正当为具体原则的集体上地征收补偿原则体系;三是扩大补偿的范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纳入补偿范围;四是以市场价值为补偿计算标准;五是通过界定补偿受益资格和增加农民参与权来解决补偿费分配矛盾:六是通过增加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扩大当事人参与程序,增加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