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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国家与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纽带,关涉公民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并构成国家存续之物质基础。控制税收收入与支出大权,也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从而具备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西方国家正是从税收入手,围绕税收的征收与使用进行法律控制,进而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最终使国家的宪政目标得以实现。而在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能否以税收问题为切入点,规范政府征税与用税行为,并以此推动整个制度向宪政转型,正是本论文的研究动机。本文以个人主义的观察立场,从税法哲学、宪法学、公共财政学三个维度,应用价值分析、经济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以国家征税权为分析考察对象,重点探讨国家征税权的学理基础、宪法限制、建制原则以及宪法监督机制,建构国家征税权合宪性控制的理论架构,最终实现税收立宪主义目标。本文认为,纳税人权利保障是税收立宪的终极目标,控制政府征税权是税收立宪的主要内容,而确立宪法对国家征税权的绝对支配地位则是税收立宪的基本前提。本文认为,从国家学视角,国家征税权的取得只能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或同意,其运行必须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税收的用途仅在于保障人民利益之必要;从经济学视角,国家征税的标准或者个人负担税收的额度,只能依据人民所享受的利益或获得的公共服务来确定,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国家税权的运行设定了道德边界;从法学视角,强调以“债务关系说”为重心来界定税收法律关系性质,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国家权力在征税活动中的优势地位。论文以规范分析方法重构了宪法上税的概念,并以此设定了国家征税权行使的宪法界限。宪法上的税概念除了传统税法学有关税收的基本特征以外,还应该从岁入与岁出的有机统一、与宪法整体价值立场的协调、国家税权的分配等方面加以完整的理解。宪法上的“纳税义务”与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而“纳税人权利”即构成国家对财产权“限制之限制”,即纳税人权利保障构成对国家征税权的实质性限制。本文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是宪法为征税权运行所设定的两大建制原则,分别构成了对国家征税权的形式和实质性控制。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价值在于以社会成员或其代表的同意,从而为税收的课征投入合法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