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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为达到一定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所为的获取信息的行政活动,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所不可缺少的行为方式。作为行政主体掌握信息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调查被广泛运用于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中,如食品安全检查、税务稽查、海关检查等。与此同时,在实施行政调查行为的过程中,调查相对人的权利往往会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其合法权益也极有可能而遭受损害或不法侵害,因此行政调查是否合法的问题也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学界对行政调查相关问题的研究却极为有限,对行政调查涵义的界定争议颇多,尤其在行政调查的性质等一些主要问题上也一直存在争论,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行政调查在我国的发展和运用。在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为保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应将行政调查权的行使纳入法治轨道,这就是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从行政调查的界定入手,探讨行政调查之内涵,主要包括行政调查的涵义、特征及分类,并对行政调查与行政检查、行政监督进行了区别,重点分析了行政调查的性质这一争论较大的问题,基于行政调查种类的多样性,认为其既有行政事实行为的因素又有行政法律行为的特征,既有实体意义又有程序价值。第二章是我国行政调查的现状分析,介绍了目前行政调查的立法现状,指出了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如依据不足、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调查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公开性、缺乏监督和救济等,最后对其形成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三章是对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制。此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阐述了对行政调查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然后论述了如何从实体、程序及救济制度等方面对行政调查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行政调查基本属性的界定,提出应对行政调查进行法律规制的观点。第一,对行政调查的属性进行定性是为了全面、准确的认识行政调查,为本文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第二,对行政调查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是为了规范行政调查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达到使行政主体在行政调查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方式、原则等进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