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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生产与生活的方式,大大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但它为人类创造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危机,向传统的法律提出了挑战。近年来,计算机犯罪率不断上升,造成的社会危害不断增加。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类新罪,有许多地方值得研究。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有所规定,这为计算机犯罪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些依据,但是,计算机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国等发达国家从70年代起就开始研究计算机犯罪问题,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计算机法律。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非法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犯罪产生了很多理论和司法疑难,本文在借鉴有些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计算机犯罪的主要特征、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状况等进行理论探讨,对计算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规范展开较深入的研究。全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二、对实践中计算机犯罪认定难点的思考;三、计算机犯罪证据的探讨;四、对计算机犯罪立法考察与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对实践中计算机犯罪认定的难点,笔者提出以下的看法:第一,计算机犯罪的主体问题。依据刑法典规定,计算机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有些学者还认为应当由特殊主体,即计算机专业人士构成。笔者认为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将计算机犯罪主体设定为特殊主体毫无必要;而将单位排除在计算机犯罪主体之外既无理论依据也不符合实践需要。第二,计算机犯罪的罪过形态问题。依据刑法典的规定,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计算机犯罪。笔者认为,故意和过失都可构成计算机犯罪。故意这种罪过形态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那么间接故意能否构成计算机犯罪呢?笔者认为可以构成,否则将会放纵大量计算机犯罪。过失构成计算机犯罪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些学者提出过失构成犯罪要有注意义务作为前提,而使用计算机的注意内容很难确定,因而过失无法构成计算机犯罪。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在国家颁布的计算机安全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特别是一些重要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时应当遵守的义务,这些就是计算机使用人注意义务的内容,而且这些内容是明确、有效的。因此,理论上过失可以成立计算机犯罪,在实践上也有此需要,明确过失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很有意义。第三,笔者还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对计算机犯罪立法谈了一些看法,如计算机犯罪法定刑种类单一,除了自由刑外,至少还要设立财产刑和资格刑。第四,计算机犯罪的管辖原则问题,笔者认为计算机犯罪的确给传统的刑事管辖原则带来了冲击,应当说要解决计算机犯罪的管辖问题就得重新构建管辖原则。依据计算机犯罪无疆界的特殊性,普遍管辖原则最适用,可是使用普遍管辖原则需要一些必要前提,如统一的准据法和统一的执法体系等,就目前的情形还很难满足这些前提。权宜之计,就是对现在普遍适用的管辖原则做一些扩展,以便解决计算机犯罪管辖中的突出问题。在这里笔者对犯罪地作了扩大解释,把实际关联地也理解成为一类犯罪地。所谓实际关联地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对整个计算机犯罪具有实质作用的经过地,那么这个经过地就是实际关联地,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计算机犯罪的管辖问题。计算机犯罪证据也是讨论较多的问题。计算机证据也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根据现行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的规定,计算机数据及其打印输出材料在我国是不能用作证据的,因为它不在三部诉讼法规定的任何一份证据清单之列。但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纷争、案件涉及到计算机数据的证据地位问题,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计算机证据。如何对计算机证据进行定性与分类,使计算机犯罪证据有足够可靠和说服力,能够为法庭所接受,笔者在此做一粗浅的探析。笔者认为,在目前计算机证据的证据地位未能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之时,我们可根据计算机证据作证时的属性或特征,将其纳入现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使其因具有合法的证据形式而成为可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在法律没有明确认可计算机证据(包括计算机犯罪证据)的证据地位或明确将其划归某一类证据的现在,笔者更赞同将其划归为视听资料的范畴。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则计算机证据也属于间接证据。笔者在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时,包括对国外、国内计算机犯罪立法的考察,并且在考察的基础上对计算机犯罪相关法律的完善,阐述自己的观点。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有所规定,这为计算机犯罪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些依据。但是,计算机犯罪立法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影响了计算机犯罪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开展。由于在计算机犯罪立法时对一些基本问题并没有充分考虑,导致了学界对若干法律规定的质疑。本文只是对计算机犯罪中相对重要和争论较多的问题做出阐述,谈谈个人浅见,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人们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更多的重视和探讨,为共同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