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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转让对于抵押权制度的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不仅牵涉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会对抵押权的经济功能与价值的发挥产生影响。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可了抵押物的自由转让以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我国以《物权法》第191条为核心的抵押物转让规则却对此采取了否认的态度。这样的规定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并且在实践中也阻碍了抵押权功能的发挥,造成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此外,《物权法》第191条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表述不清,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争议。因此,应当以维护抵押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促进抵押权相关功能的发挥为目的,对抵押物转让规则进一步完善。对此,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对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完善进行论述。文章第一部分是本文相关问题的提出。笔者从我国《物权法》第191条所引发的争议入手,结合最高院的判例,提出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也就是如何理解《物权法》191条所构建的现行抵押物转让规则;以及现行抵押物转让规则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应当进一步完善。同时,结合我国当前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指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抵押物转让规则所具有的的时代意义。文章第二部分则是对我国现行抵押物转让规则基本内容的阐述。从有关抵押物转让问题的立法变迁出发,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着重对《物权法》第191条的内容进行解读,对诸如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从而明确我国目前限制抵押物转让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的具体内容。文章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现行抵押物转让规则的检讨。从立法者立法目的与理由出发,分别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现行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弊端进行分析。现行抵押物转让规则在理论层面违法了物权理论的一些基本原则,并与《物权法》的其他相关规定相悖;实践层面上则限制抵押权制度经济功能与价值的发挥,并可能导致抵押权人权利的滥用。这些都意味着我国当前的抵押物转让规则需进一步进行完善。文章第四部分是有关完善抵押物转让规则的方法。首先应将当事人利益平衡作为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应当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与抵押权追及效力予以认可。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动产抵押的特殊性,对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和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予以限制。在细节上,借鉴域外法的相关规定,赋予受让人以涤除权和代为清偿权以对抗抵押权追及效力;给予动产抵押权人以转让价金物上代位权以衡平其追及力上的缺失。最终得出完善抵押物转让规则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