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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起,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采用BOT模式,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仅解除了地方政府债务之困,提高了政府服务的效率,还为社会资本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在参与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上,从生产和管理的角度放大资金效益,最终既实现了公共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又满足了社会资本的营利诉求。根据英国的经验测算,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建设可以帮政府节省5%-20%的费用,同时社会资本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缩短完工时间、控制项目预算等方面也有杰出表现。BOT模式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建设的重要形式,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重点集中于制度框架、机构设置、财政约束、融资方式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少统一的会计核算规范和BOT项目本身的复杂性特征,目前对于会计核算的诸多问题还存在争议,如特许经营权应以何种资产形式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公路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特许经营权如何进行后续计量等问题。国外众多研究机构对BOT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探索为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完善及实际应用等方面提供了有益参考。在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背景下,为适应本国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国财政部于2008年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BOT项目的会计核算加以指导,但其规定较为简单粗放,很多方面无规定或无操作细则,致使不同的使用者存在理解偏差,BOT项目会计核算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本文拟选取高速公路公司BOT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探讨。在明确定义BOT模式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梳理了BOT模式的发展历程,继而展示了BOT项目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中的开展现状,引出本文的研究内容——高速公路经营公司BOT项目的会计核算。通过分析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的年报发现,实务中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在参照解释准则第2号对BOT项目进行会计处理时仍存在较大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空间,致使不同公司的同类业务甚至同一公司的同一业务的会计处理出现巨大差异,其中最根本的是特许经营权的初始确认及其后续计量问题。由于资产的确定与产权界定密切相关,本文运用产权理论对BOT业务中涉及的所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等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然后结合IFRIC12和解释第2号尝试提出与传统会计不同的解决方案。首先,借鉴香港上市公司的经验将特许经营权单独确认为一项非流动资产,后续使用车流量法进行摊销和计提减值准备,并允许在减值因素消失后转回。其次,运营期间特许经营权的后续支出问题,在考虑支出的用途和金额的情况下分别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待摊费用和特许经营权价值。最后,尝试将高速公路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建造合同成本、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和合理的建造业务利润整体作为确定特许经营权入账价值的基础,在项目通车运营或竣工验收后确认为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