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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商业实践创新加快,商事担保纠纷呈现出了新特点。典型的担保纠纷可根据法律直接明了地判断纠纷的担保属性,然而,商业交易的发展创新使得担保客体突破了法律规定的明文列举。实践中经济主体双方间采用了一些担保客体范围规定之外的财产设立担保,此类担保由于客体财产尚未被法律具体规定而难以准确认定其法律性质,因此,这类担保形象地被称为新型担保。新型担保的客体大致可以分为实体财产和权利财产两类,本文的研究范围限于新型权利担保。新型权利担保的出现一方面顺应了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纠纷的解决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新型权利担保纠纷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两个关键问题,首先是新型权利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其次是新型权利担保在具备物权效力的前提下其法律性质属于权利抵押还是权利质押,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判断,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存在不同观点。因而,准确有力地阐明新型权利担保的法律定性对于厘清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和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指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新型权利担保不能简单定性为合同效力或物权效力,需结合相关法律制度具体分析。本文判断新型权利担保是否属于物权担保以及属于何种物权担保从以下两个层面入手:一是权利担保的客体特征与公示方式。在分析新型权利担保的具体物权种类属性前须先分析权利担保的共性特征,包括客体特征与公示方式。新型权利担保只有在满足权利担保所要求的客体条件和公示方式等一般条件的基础上才有进一步讨论必要。二是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划分标准。权利抵押和质押的区分总体上归于抵押权和质权的体系分别,研究域外国家担保法律体系中关于抵押和质押的区分标准,再结合我国担保法律的具体情况,总结出我国担保立法关于抵押和质押的划分标准,以此明晰二者的区分适用。在明确权利担保的一般条件要求和抵押质押区分标准的前提后,针对研究对象内的新型权利担保逐一分析其实践操作模式是否符合权利抵押或权利质押,如若不满足权利担保的设立条件,则提出建议加以完善以使其达到权利担保的设立要求。最后,笔者针对以后出现类似担保作了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建议:第一,调整立法体例;第二,扩大担保标的;第三,完善登记公示制度。本论文主要从以下五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实践中产生的新型权利担保现状和相关争议加以介绍。第二部分阐述了权利担保的客体特征与公示方式,明确了权利担保的共性要求。第三部分论述了抵押和质押的区分,通过梳理域外立法关于抵押与质押的划分标准与探究我国立法关于抵押和质押的具体规定,指出我国担保法律对于抵押和质押的区分标准,明晰了不同担保物权的区分适用。第四部分对新型权利担保进行具体法律适用分析,逐一判断各类新型权利担保是否符合物权担保条件及属于何种物权。第五部分对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