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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有关经济犯罪死刑的存废之争正在我国民众中热烈地展开,而死刑的存废自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就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也可以说是刑法学界一个永恒的话题。目前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要彻底废除死刑首先要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确,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经济犯罪的死刑,相对来说,我国可以说是世界上保留死刑最多的国家,在经济犯罪领域也不例外。那么我国目前在经济犯罪死刑适用问题上到底是应该顺应国际潮流废除死刑,还是继续保持现状?带着这个问题,本文首先明确了经济犯罪的概念,阐述了其特点,经济犯罪同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主要是由于经济大环境和个体道德的冲突以及社会内部监督机制的缺乏所造成的。因其对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和极大的破坏性,已经引起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及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接着本文从刑罚基础理论方面即报应主义、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角度分析了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确实不具有正当性,缺乏可靠的道义基础,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废除死刑当然应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的,当我们抛开现实,沉醉在理想的世界时,我们会觉得一切都那么美好,但每一个人都无法摆脱现实而随心所欲的生活,而且在现实与理想发生冲突时,低头的那个从来都不会是现实,有时候迫于现实,我们甚至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理想。所以,我们在心里向往着美好,但现实却要求我们更多地面对残酷。同样,对经济犯罪是否适用死刑,也必须考虑现实这个最重要的条件。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我国现阶段人民的物质、精神水平还比较落后,远赶不上西方发达国家,同时重刑思想影响深远、人权观念比较淡薄、政治制度尚不完善、法律制度仍有缺陷、经济犯罪形势严峻,所以当发达国家的人们主张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时,我们不能盲目地追随,我国现阶段还不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因为,真正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大多是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发达国家的人们主张废除死刑当然是以其本国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为根据,以其本国人民的平均价值观念为基础的;因为他们主张废除死刑,所以也反对任何国家保留死刑。现在没有人主张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就应当废除死刑,我们不能站在现代而指责古代的死刑。另一方面,虽然现在几乎全世界都在讨论死刑的存废问题,但是,各个国家的人们只能根据本国国情与本国公民的评价价值观念讨论本国死刑的存废,而不能根据本国国情与本国公民的评价价值观念讨论其他国家或者全世界的死刑存废问题。因此,我们既不能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与中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来指责西方国家废除死刑,也不能因为西方国家有人立足于其本国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指责我国保留死刑便对我国死刑产生抵触感或者不安感。其实,当人们在热情洋溢地发表废除死刑经济犯罪死刑的演讲时,我们或许忽略了这个最重要的前提,同时也忽略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最基础、最本质的理论:“物质决定意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然,笔者不赞成目前在经济犯罪领域废除死刑,并不代表赞成可以随意地适用死刑,相反,我们不能过分夸大死刑的功效、滥用死刑。正如上文所述,死刑违背了刑罚理论的正当性,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必须严格限制死刑在经济犯罪中的适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限制,立法和执法限制,并且这种限制应不断地加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