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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婚姻之外的另一种二人亲密共同生活方式,非婚同居日益盛行并广为接受。许多国家随之形成了一套与婚姻制度并行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倾向于承认和保护非婚同居关系,并将家庭法的调整方式延伸至非婚同居关系。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阐释、梳理和比较分析。笔者从自由、人权等基本理论出发,立足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状况,尝试性地提出了我国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本文除导论和结束语外,正文分八章,共约27万字。第一章:非婚同居基本问题阐释。本章主要对非婚同居进行概念解读和辨析。在探讨“同居”和“非婚同居”的含义之后,笔者把本文讨论的非婚同居界定为:均无配偶的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像夫妻一样持续公开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间。其前提是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实质是以非婚姻的方式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生活共同体;其表现形态和形成原因多种多样。在此基础上,笔者质疑“非法同居”概念,阐明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的区别;简析事实婚姻概念,澄清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关系:并区分非婚同居与通奸、姘居等概念。第二章:非婚同居社会现象考察。本章通过大量统计数据和社会学研究资料,考察非婚同居现象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一方面,非婚同居对传统婚姻家庭造成冲击,表现为离婚率和结婚率的变化、初婚年龄的提高;另一方面,非婚同居本身呈现普遍化趋势,表现为非婚同居人数的增加、非婚同居人群的普遍性,以及非婚生育的增多。在欧美国家,以非婚同居为突出表现的“去婚姻化”和“家庭革命”呈愈演愈烈之势。在我国,发展态势虽不及欧美国家迅猛,但非婚同居现象也趋于扩大化,社会对非婚同居的宽容度增大。本章进而探究非婚同居现象背后的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环境因素,分析非婚同居的利弊,并探讨有关非婚同居现象的“阶段化理论”。笔者根据阶段化理论对非婚同居现象发展趋势的预测,指出该理论与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关系,从而引出对各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研究。第三章:美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本章首先论述美国法律对待非婚同居关系的传统态度。笔者考察了美国历史上惩罚和歧视非婚同居者的法律规定,以及否定非婚同居伴侣财产权的司法判例,阐述了普通法婚姻理论和衡平法原则作为非婚同居者权利救济途径的局限性。本章重点研究现代美国一些州对非婚同居关系所采取的多样的法律对策。伊利诺伊等州完全否认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加利福尼亚州Marvin案之后大多数州都以合同为依据调整非婚同居关系;许多州还基于同居伴侣的特殊身份给予法律保护。如盛顿州的“一般性关系身份”、佛蒙特州的“民事结合”,以及市、县或州的家庭伴侣关系立法赋予的“家庭伴侣”等身份。本章分别评析了美国各种法律对策的利弊,指出美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多样性和保守性的总体特征,并大胆预测其分裂与巨变的趋势。第四章:英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本章首先探寻英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历史嬗变。笔者揭示了20世纪70年代前英国有关非婚同居法律的微妙变化,介绍了70年代后英国朝着肯定和保护非婚同居关系的方向所进行的法律改革和探索。然后,本章分析目前非婚同居伴侣在英国的法律处境。笔者以婚姻为参照,论述非婚同居伴侣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关系破裂时、一方死亡时等不同时期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以案例为依据,阐述非婚同居伴侣实现这些权利的主要方式和依据,如同居合同、信托、财产性禁止反言等。最后,本章对英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简要评述。笔者在回顾英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近百年曲折演进的基础上,指出其制定法缺乏系统性、判例法缺乏统一性的总体特征,并概括出“选择排除”和“选择进入”两种模式,探析英国在普通法背景下可能选择的改革路径。第五章:法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本章先论述“紧密关系民事协议(PACS)与同居关系法”颁行之前,非婚同居者在法国的传统法律地位,分析了司法判例和同居证书对强硬的传统立法态度的突破。然后,本章较为详细地介绍PACS立法的出台过程和主要内容。PACS是异性或同性伴侣为组织共同生活而登记的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这种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可由登记的协议确定,法定约束力弱于婚姻。法国这一极具开创性的全新尝试,使二人共同生活模式区分为三个层次:婚姻、PACS和自由同居。本章最后从关系的成立、法律效力和解除三个方面,分析PACS与婚姻的区别:从PACS的实施情况和传统婚姻制度的稳固地位两个方面,论证PACS没有动摇婚姻制度;最后指出PACS的定性模糊和法国非婚同居制度的体系漏洞。第六章:其他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本章研究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及丹麦、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第一节探讨澳大利亚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州《事实伴侣关系法》和联邦判例法,认为该国“区别对待的原则”值得肯定,但“平等对待的要求”应予考虑。第二节研究荷兰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探讨《登记伴侣关系法》,揭示了《开放婚姻法》生效前与生效后“登记伴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窘境。第三节研究比利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探讨《建立法定同居关系法》,认为这是不同于婚姻制度的“新型伴侣规则”,对于相关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四节研究丹麦、挪威和瑞典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本节介绍了北欧国家的《登记伴侣关系法》、正式同居规则、《同居(联合家庭)法》等,由此概括其具有针对性和多层次性的法律调整体系。最后分析了北欧国家在社保福利、妇女地位、宗教和社会观念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同居与婚姻实际上趋同的效果,从而回应第二章所论述的非婚同居阶段化理论。第七章:外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之分析与比较。本章第一节分析外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西方国家摈弃禁止或惩罚非婚同居的法律,是对自由主义的张扬和对法律道德主义的批判;构建保护性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是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功能主义家庭观的肯定。本章第二节将外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归纳为四种立法模式:等同于婚姻的登记制、不登记制,区别于婚姻的登记制、不登记制。在逐一分析其利弊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区别于婚姻的不登记制”可谓处理非婚同居关系的“理想模式”。它充分尊重了非婚同居者的意志自由,同时又对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给予救济,还在事实上维护了婚姻制度的权威性。本章第三节从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法律效力和终止等方面,对前述各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展开较为详尽的分析与比较。第八章: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之反思与构想。本章第一节审视我国有关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状况。笔者首先对我国历史上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进行梳理,揭示了立法从禁止到区别对待,从否定性评价到宽松的态度演变;然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探讨非婚同居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指出我国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略。本章第二节阐述我国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笔者认为,鉴于婚姻家庭职能的转变、伦理道德观念的改变,以及非婚同居的具体缘由,大量客观存在的非婚同居,具有其现实合理性。但是,由非婚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非婚生子女权益、家庭暴力、规避法律等社会问题日渐普遍和严重。法律既应当肯定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生活方式的自由,又应当防范它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维护公平正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的立法观念有待更新,具体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外国具有前瞻性的立法,值得我们借鉴。因此本章在第三节提出了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设想。在立法模式方面,笔者主张以区别于婚姻的不登记制为主,承认同居合同的效力,并兼采区别于婚姻的登记制。在具体内容方面,笔者对非婚同居伴侣关系的成立、法律效力和终止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构想。除另行约定外,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伴侣”依法承受某些权利义务,包括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有限制的分别财产制,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经济帮助请求权,对方伴侣死亡时的析产请求权、遗产酌给请求权、受遗赠权、住房和家具用品优先购买权,以及对共同居住房屋的优先承租权、向法院和有关机关寻求救助的权利等。履行了登记手续的“登记伴侣”还可以以伴侣身份依法享有一些权利,包括公共机构或单位给予婚姻配偶或家庭成员的某些待遇,如作医疗决策、探病探监、休假、调动、购物和旅行优惠等。最后,笔者不揣冒昧地列举了立法建议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