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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与挑战并存是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大特色,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社会格局日益变迁,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密度日渐松散,影响当事人离婚的不确定性因素与日俱增。家庭作为社会的组成细胞,婚姻家事矛盾也呈现出数量激增、类型多样的趋势,离婚案件汹涌而来,导致人民法院难以有效应对。鉴于当前家事司法新需求同原有审理模式无力有效解决之间的矛盾,结合对目前离婚案件处理方式的探究,法官在日常的审理过程中很少关注如何修复家庭关系以及双方当事人纠纷背后的情感问题,而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将重点放在如何分割财产和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上。对于离婚案件而言,采用一种非对抗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更为妥当。修复破损紧张的夫妻关系,为当事人营造沟通的环境,使双方尽可能地放下针锋相对的态度,尝试心平气和地沟通,在最大程度上缓和双方的矛盾争议,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化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在化解离婚纠纷时免于双方在紧张的状态下对峙,疏缓法院的案件压力、降低案件处理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激活社会化解纠纷能力等优势明显,应将社会化调解作用于离婚案件之中,力求做到能调尽调,有效实现案件分流,促进纠纷在相对缓和的氛围中予以化解。通过借助社会化力量调解离婚案件时,必须把握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要注意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情感、身份联系,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情感修复,即使无法修复两者的婚姻关系,也要尽可能避免矛盾、对抗情绪。目前,全国各地高度重视推行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加之众多规范文件对社会化调解手段的推崇,为离婚案件调解社会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把握社会化调解发展机遇的同时,必须意识到社会化调解功能发挥尚处于欠缺阶段,发展期的社会化调解手段在实践中问题层出不穷,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委派调解作为社会化调解的三种调解方式,贯穿于案件程序的始终,在实践运用过程中涉及诸如调解主体的选任等内容还需进一步规范。为有效推进离婚案件调解社会化制度实效化进程,要对离婚案件所涉及的各式纠纷实行类型化分析,根据纠纷的类型确定调解主体的分配,完善家事调解员队伍建设,确定对调解员的素质要求,探寻多种家事案件纠纷化解的平台建设,明确保障社会化调解顺利实施的监督措施,保障离婚案件调解协议顺利达成,推动调解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