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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之一,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双重特点。人合性的特征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基础是股东之间的特殊信赖与合作关系。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发频繁。作为上层建筑组成内容之一的应当为经济基础服务,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在规范公司发展方面,法律设立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然而,由于立法技术及法律自身存在的缺陷等原因,导致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比较模糊,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适用时,容易发生纠纷。故,《公司法》72条有很大的完善空间,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也颇有必要。本文除序论和结语部分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概述。该部分从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着手,进而对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进行评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提出笔者认同的观点,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一种形成权、期待权。第二部分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目的内容。该部分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阐述,一方面从维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角度出发予以说明,另一方面从协调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关系方面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笔者通过对《公司法》第72条的分析,从四个方面论述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启动条件、主体条件、实质条件、程序条件四项内容。其中,实质条件的内容(即“同等条件”)是本部分的重点,文章主要从“同等条件”的涵义、确认标准及确定的内容三方面展开论述。第四部分为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特殊问题。包括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部分老股东互相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以及侵害股权优先购买权买卖行为之效力四个方面的内容。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问题,笔者在分析理论界两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对于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笔者阐述了目前采用的几种方法,通过分析各种方法提出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观点。对于部分老股东之间互相转让股权是否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笔者主要从私法自治角度予以论述。最后结合相关民事法律说明侵害股权优先购买权买卖行为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