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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研发外包在很多产业内已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然而,企业在研发外包的过程中通常会面临着由合同的不完全性、知识的非独占性以及累积性创新的不完全替代性所带来的各类成本。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在多个产业中都存在着研发外包日趋增多的现象呢?本文认为,在研发外包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针对上述成本的治理机制,在这类治理机制的作用下,企业就完全有可能将研发诉诸于外部组织进行。而这类治理机制包括:研发外包的最优组织形式、研发外包中的最优合同设计以及公共政策层面和企业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而这类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其强度也将影响着企业是否更多地进行研发外包的决策)。尽管既有的文献对企业研发外包日趋增多的现象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但它们并未在考察成本治理机制的特殊视角下进行理论上的规范。本文则通过文献梳理以及相关的模型建构尽可能地实现上述理论规范的目的:本文在组织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创新的关联特征,将有关研发外包的最新理论与实证文献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理论拓展与建构整合于成本治理的视角之下,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个逻辑一致的理论体系。在以何者为主要参考点的问题上,整体而言,各类产业中的在位企业是我们完成全文论证的主要参考点。在此基础上,本文首先考察了企业研发外包的成本特征,这包括合同的不完全性、知识的非独占性以及累积性创新的不完全替代性。而基于对上述研发外包各类成本(特征)的考察,企业就可以选择是否进行研发外包:如果企业选择不进行研发外包,那么这种情况将对应着(企业的)内部研发;而如果企业选择进行研发外包,那么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地考察支持企业进行这一决策的上述治理机制。在作为治理机制的组织形式上,本文考察了基于组织经济学意义上两类企业理论下的最优组织形式,这包括基于不完全合同与产权理论的异质性假设下的最优组织形式;基于不完全合同与产权理论的同质性假设下的最优组织形式;基于授权理论的最优组织形式。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类对最优组织形式的考察中,为了更便利地以及更深层次地进行讨论,本文特别地将企业的内部研发视为研发外包最优组织形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考察了基于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多渠道研发外包背景下的最优组织形式,而这也构成了针对研发外包最优组织的考察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模型。在多渠道研发外包的背景下,垄断的下游企业可以同两个相互竞争的研发单位中的一个组成三种类型的组织形式:相互独立、战略联盟和一体化。在研发竞赛中,相关研发单位与下游企业间的不同组织形式会影响另一个研发单位的上游市场进入决策及投资决策。在作为非一体化的相互独立和战略联盟的组织形式下,两个研发单位都将进入上游市场进而下游企业面临着双重的研发外包渠道,而此时战略联盟恒占优于相互独立;在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下,由于一体化中的内部资本市场所具有的不完全合同性,另一研发单位将不进入上游市场进而下游企业将面临着单一的研发外包渠道,此时如果新产品市场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那么一体化将占优于战略联盟;而如果新产品市场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小,那么由于一体化所具有的合同的不完全性会带来成本,一体化将被战略联盟所占优。从这个意义上说,战略联盟是针对合同不完全性的成本治理机制。在作为治理机制的合同上,本文主要探讨了治理项目交叉资助(合同的不完全性)的合同和治理信息泄漏(知识的非独占性)的合同。在这类合同的设计中,设计的关键不在于将不可合同化的要素列入合同,而在于选择相应的机制使得不实施道德风险行为对相关方而言是自执行的。在此基础上,上述第一类合同涉及到了控制权配置以及委托方向代理方的支付,而上述第二类合同则主要涉及到委托方向代理方的支付。事实上,上述合同设计不尽然能够消除代理方的道德风险行为,因而针对合同的未来设计也就有着完善的空间。值得注意的还有,上述合同本身也不具备社会效率意义上的合意性,使之产生的因素也会限制研发外包合同的形成,故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这一更为直接的治理机制及其与研发外包的关系就成为另一项重要的研究任务。而在此之前,从一些特定视角下更进一步地探讨企业研发外包中的合同设计问题是必要的。为此,本文首先从研发路径转移的视角论证了企业研发外包过程中笼统意义上研发外包中的控制权配置问题;紧随其后,本文还从先导化合物学术(商业)化程度的视角论证了作为控制权最重要形式的终止权的配置问题,而这也构成了研发外包中合同设计的一个最具建构性的理论模型。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在承揽研发外包的过程中,如果新的研发路径出现,代理方会将此路径披露给第三方,而委托方为治理这类可能发生的披露行为,会在双方研发外包关系形成时配置最优的控制权。尽管控制权越大,代理方的披露行为越能够被有效地治理进而委托方的收益也越大,但越大的控制权给委托方所带来的成本也越大,故最优的控制权配置应该在权衡这类收益和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而在此过程中,合同的不完全性表现得越明显,委托方所拥有的最优控制权就越大。另外,不同于Lerner&Malmendier(2010)的相关论断,在委托代理双方研发外包关系形成时,委托方配置最优的控制权将占优于不配置任何控制权。而在实证检验上,相关的经验性证据也验证了这类结论。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认为,在企业研发外包的过程中,委托方会追求商业化目标,代理方会追求学术化目标,由此研发外包中的终止权的配置就至为重要。其结果是,如果代理方所致力于筛选的先导化合物的学术(商业)化程度小(大)于某个临界值,那么作为委托方的企业会将终止权授予给代理方;而如果该先导化合物的学术(商业)化程度大(小)于某个临界值,那么委托方将会保留终止权。在终止权配置的变动上,随着执行性工资与先导化合物总价值的比值的增大,委托方不授权的区间将缩小;对于委托方授权的区间而言,在执行性工资与先导化合物总价值的比值较小(大)时,委托方授权的区间会随着该比值的增大而扩大(缩小)。在社会效率上,委托方的授权是具有社会效率的,而当代理方所筛选化合物的学术化程度很大时,委托方的不授权是社会无效率的。同样地,在实证检验上,既有的经验性证据也在很大程度上验证了上述部分结论。本文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包括专利、商业机密、版权、商标等公共政策层面的保护性措施以及企业层面的保护性措施。在一般意义上,这类不同层面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其强度越大,企业就越倾向于进行研发外包,由此,创新劳动也就实现了有效分工。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信息泄漏问题,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大并不是就一定能够促进企业更多地进行研发外包进而创新劳动的有效分工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在一定的条件下,弱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主要体现在非竞争性条款和商业秘密法的实施上)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会促进更多的研发外包。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研发外包的关系进而创新劳动能否实现有效分工还是一个有待理论和实证深入研究的问题,而也就构成了我们未来极为重要的一项研究任务(由此,本文对这部分内容的探讨其作用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在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一个引子)。事实上,研发外包关系的形成过程即是技术市场中的技术供应方与技术需求方(相互)搜寻和匹配的过程。而由此,未来的研究也就需要在创新劳动有效分工的视角下更多地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技术供求双方(相互)搜寻和匹配过程的影响。不仅如此,作为对本文的拓展,未来需要研究的还体现在对上述组织问题和合同设计问题的继续深化上,以及对开放式经济中的研发外包等诸多研究方向的把握上。对于前者,以合同设计为例,如何通过支付合同的设计来治理代理方将新的研发路径(若存在)披露给第三方的行为,如何通过显性合同与关系合同的互动来治理既有的机制所不能很好解决的代理方的道德风险问题,都将成为亟需研究的课题;对于后者,将对雇主-雇员背景下一些问题的关注与解决纳入到研发外包的背景之下进而为研发外包中的类似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决途径显然构成了方法论层面的研究方向,而对研发背景下的双方外包、上文所提及的开放式经济中的研发外包等问题的考察则显然构成了具体内容层面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