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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要求香港特区自行立法禁止七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但是时隔香港特区政府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试图履行这一义务已有十一年,第二十三条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本文首先深入研究了第二十三条问题的背景。从梳理第二十三条的起草史和实施史入手,揭露了第二十三条所涉及的关键问题:国家安全、人权保障以及特区自治。然后本文着重分析了第二十三条的内涵和性质,指出第二十三条的制定依据在于《宪法》第三十一条和《中英联合声明》。第二十三条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四重属性:国家安全条款,授权条款,义务条款,自治条款。这要求香港特区在处理第二十三条问题时需要平衡各种因素以实现既维护国家安全又保障基本人权,既履行宪制义务又实践高度自治的目标。本文还特别提炼了香港特区以《香港基本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体系,进而剖析了各个人权法律的效力和作用。随后还论证了第二十三条和人权保障条款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约束的关系并分析了人权法对限制权利的要求,明晰了第二十三条在限制人权上的正当性和程度问题。基于以上对第二十三条问题的全面研究,本文最后从两个方面提出了未来解决第二十三条问题的方案:香港特区政府应当正视第二十三条对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带来的风险,在立法过程遵循最小立法原则并考虑引入高人权保障标准,全面审视香港特区现行的国家安全相关法例。同时中央政府应当灵活理解并坚定贯彻“一国两制”原则,考虑到“一国两制”在解决台湾问题上的长远利益,谨慎处理第二十三条问题,在行使中央的干预权力上保持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