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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明文规定高等学校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权力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但目前,它存在着不少有待于解决的问题,而学术委员会对大学乃至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其他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探讨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弄清其中的内在机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学术委员会制度界定为“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结构、职责、运行机制等的集合体”。这三方面也是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主体内容。论文对这三方面及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历史沿革、理念进行了系统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通过借助网路搜索工具等检索手段,获取有关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一手资料和已有研究文献。对章程文本的内容进行分析,对期刊论文及案例等根据本文各部分主题,采取分类归档有选择地加以研究。论文主要是在研究历史进程、组成结构、职责、运行机制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旨在完善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发现,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现今主要存在成员中行政人员占据多数、学术委员会形同虚设、无独立的办事机构、缺乏监督的职责,运行较随意等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本研究提出如下改进建议:第一,完善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保证学校行政人员不担任或少担任委员职务,以实现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的相对分离;第二,整合机构,将学术委员会设立为核心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作为其子机构而存在。并设专门委员会与独立的秘书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第三,完善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保障学术监督职责的发挥;第四,通过回避制度、公示制度、投票制度等的完善,保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